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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元車費和公交車駕駛員符某發生了爭執,海南省屯昌縣女子陳某扇了符某一記耳光,置車內乘客生命安全於不顧。經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2月27日中午,陳某在海口港澳開發區坐上了30路公交車,準備前往海口汽車西站。該車駕駛員為海口公交集團公司司機符某。陳某上車後因1元車費問題和符某發生爭執,當車行駛至海口汽車西站時,符某提醒陳某下車,陳某沒有理會。
當該車行駛至海甸島五西路萬福新村附近,陳某來到駕駛座旁指責符某耽誤其時間,並將駕駛座上方懸掛的一面國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要求陳某把國旗撿起來。陳某在車輛仍在行駛過程中,猛地扇了符某一記耳光。符某立即採取制動措施,將車停穩,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此時,符某立即報警,接到報警的民警趕到現場將陳某抓獲。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陳某之行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法庭依法判處。不料,在庭審現場,陳某當庭翻供,稱其是在公交車停車的時候才動手打了公交車司機符某。
經公訴人舉證法庭質證,並當庭播放了公交車行車記錄影像後,確認陳某是在車輛行駛中打了公交車司機。陳某無言以對,這才改口表示認罪。陳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表示都是她的法律意識淡薄和當時的不冷靜,才導致了這樣的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不顧公共安全,毆打正在行駛過程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
陳某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其所實施的危險方法或行為足以導致對公共安全產生現實的危險,即使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也構成該罪的既遂。檢察官提醒,大家在公共場所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提高法律意識,提升公民道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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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為一元車費打司機,自己被判四年刑,從這件事的根本原因上去看,這女子是罪有應得,僅僅為了一元錢打司機,最後被判四年刑,首先應該說打人是不對的,打人本身就是對人的一種傷害,也是一種對人不尊重的現象,最嚴重的就是公交車司機正在駕駛車輛,車上載客多人,你這一舉動容易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給車上很多的乘客和司機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僅為一元錢動手打人,這確實是不應該的,從現象上看,這女人動手打人已經成性,為了很小的一件事,卻動手打人,更嚴重的是打公交車司機,尤其打公交車司機國家早有規定,毆打和傷害公交車司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女子不顧法律規定,違反原則給自己帶來了這樣的後果,雖然判了四年刑,但是接受的教訓是沉痛的,為了公交車的行駛安全,為了對乘客的生命安全負責,所以對女子實行四年的刑法教育,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