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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孫榮興1

    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為了本職工作範圍內,遭到了暴力的傷害,不但可以申報工傷,對方還要負傷害人身的責任。如果經司法鑑定達到輕傷的話,對方還要負刑事責任。受到傷害的一方不但可以起訴對方附帶民事責任,還可以經工傷鑑定中心鑑定傷殘等級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得到工傷賠償。需要說明的是:前者是司法鑑定,後者是工傷鑑定,必須是兩個鑑定機構。得出的傷殘等級有可能會不同。

  • 2 # z山海

    問題是:在工作中遭受的暴力傷害,是否全部是工傷?

    答案是:在工作中遭到暴力傷害,必須是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到暴力傷害,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工作中打駕鬥毆、洩私憤等受到暴力傷害,恐怕難以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要點: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遭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

    “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

    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四、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享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同等的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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