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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宜春瑪麗嘉蘭美業

    這個問題的根源,就在於導遊收入與“購物環節”扯不清的關係上。如果導遊的收入與遊客購物無關,想必很少有人會刻意辱罵遊客。要根除這些醜陋的現象,還需要從根本上斬斷導遊透過“旅遊環節”吃回扣的可能性,從增加導遊實際收入上下功夫,而不是讓他們從其他地方謀取利益。關於旅遊過程中的購物問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堅持真實、自願的原則。導遊可以推薦遊客去購物,但是否消費、如何消費,應當全憑遊客個人喜好,外界不能強制。而且,導遊對購物點商品的介紹,也應該是真實、客觀的,不能為了一己之利,對遊客大加忽悠。從長遠來看,旅遊經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口碑效應,遊客買不買賬,與景區導遊的服務質量密切相關。導遊與旅行社棄口碑於不顧,而去追逐一點蠅頭小利,終究是一筆劃不來的買賣。

  • 2 # 當條鹹魚

    在我這段時間備考導遊的時候,學了很多關於旅遊這方面的政策法規,學完了之後我神清氣爽,感覺自己就算獨自報團出遊也不會被騙或者被欺負了

    那這次這個鼓浪嶼事件呢,我就用我這段時間備考學到的一點點小知識來給各位喜歡旅遊但卻又害怕黑導的朋友提個醒#導遊#

    1️⃣在《旅遊法》第41條第2款、《條例》第16條、《管理辦法》第23條第3-6項規定,導遊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專案。#鼓浪嶼導遊威脅遊客#

    嘿嘿,這是啥意思呢?意思就是哪個導遊敢脅迫你那他就完了,這是嚴重的侵犯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按照《旅遊法》第98條規定啊,那導遊絕對是要被罰款的,罰款不說還會暫扣或是直接吊銷導遊證。(考個導遊證多不容易啊,居然還敢犯法嘖嘖嘖)

    2️⃣看了那女導遊這麼蠻橫,要是換成我是遊客我估計也不敢直接搬出這些發條去跟她理論,不然真被揍了咋整

    所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啊還給我這種比較認慫的準備了一個《旅遊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這個投訴受理的有效期是這樣的,根據《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90天,從旅遊合同結束之日開始算起。

    這個規定呢就是專門用來事後投訴的既然你這麼蠻橫我鬥不過你,那我就等我旅遊完了,看我不投訴你!(誰還沒點小脾氣了)

    而且在你投訴之後,被投訴者會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覆(這答覆有可能是會狡辯,說他們沒有做出違反《旅遊法》的事),如果你有證據的話那這投訴絕對穩了,肯定會讓他們後悔做出這種違背政策法規的事!!!

    其實在旅遊行業中,這種脾氣極差胡作非為的導遊也不是很多啦,畢竟我也是一個即將成為小導遊的人(這週六考試,我現在還在努力學習中)

    報團旅遊的好處還是很多的,比如說你可以不用專門去規劃你的旅遊行程,旅行社會為你安排好一切而且還會和其他同樣喜歡旅遊的朋友們一起去旅遊,想象一下,三五好友結伴出遊的感覺多麼美好啊而且還沒有後顧之憂

    (圖二是我這條鹹魚的專屬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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