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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85294414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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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匆匆那年紅塵一過客
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並按商業建築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並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於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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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rDavid415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根據相關條例的規定,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並按商業建築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並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於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於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並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並不常見,但鑑於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麼也應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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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並按商業建築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並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於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2.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3.《合同法》第230條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本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拓展資料
租賃合同的特徵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一般財產租賃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具體表現為: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
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
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