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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星仔6666

    婚前共同出資買的房子,首先不管是婚前婚後都可以寫兩個名字的,即使婚前寫一個人的名字,另一個一定要拿出資金證明買這個房子的證明!還月供也是一個證據,一定儲存好是你自己還月供的證明!

  • 2 # 土建工程師月半昊

    第一、既然兩個人都出資買房子,到這一步了,就去領證,然後在房產證上寫上兩個人的名字。

    買房子是一件大事情,更何況是剛需的婚房,你們為了愛情結合在一起,得到了兩個家庭的認可和祝福,也得到了兩個家庭的鼎力支援,沒必要為了房產證的名字鬧彆扭,領了證,就可以寫兩個人的,這就是給她最好的安全感。

    第二、婚房,在沒確定下來都是未知的,所以有顧慮是很正常的,

    畢竟結婚是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也是兩個家庭的大事情,在各種情況的組合下,在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為了最大的保險,你們可以去公證處公證一下或者你們起草並簽訂一份關於房屋為雙方共同共有的協議書。這個事情就解決了。

    第三、既然都已近買房子了,好好在一起過日子去吧,別在意這些虛頭巴腦的事情了,畢竟相愛不易,在一起更加不易,希望餘生彼此都是你們眼中最好的最幸福的你們。

  • 3 # 雲家地產一彭歡歡

    生活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戀愛期間兩人感情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後雙方共同出資,但出於一些原因,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後來兩人離婚,那麼房產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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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京與張潔在2012年經人介紹相識並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李京在一個公司裡做業務經理,經過幾年的工作,也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張潔是一名小學教師。工作期間也攢下了一部分錢。

    在2013年的時候兩人商量共同出資購房,李京出資30萬,張潔出資10萬手續都由李京辦理。2013年6月李京便把房產證辦在他一人名下,張潔知道候非常不滿意,李京解釋說為了好辦手續,反正以後都要結婚的,到時候這個房產就成為夫妻共有財產了。

    2013年11月兩人便登記結婚。結婚後兩人由於感情不和,婚後經常因為一些小事吵架,於是在2018年3月張潔便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原告張潔訴稱,房子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由於被告李京自私才登記在他一人的名下,現要求平均分割房產。並且,原告張潔還提供了自己出資購房的出資憑證,以及原告張潔與被告李京談及有關房子產權登記及出資情況的錄音。

    李京辯稱,這套房產屬與個人的婚前財產,由自己一人購買,並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根據被告李京提供的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可以認定房屋是在婚前購買,原告張潔稱自己在購房時出資10萬元,雖然被告李京予以否認,但是原告張潔提供了銀行的轉賬記錄,同時原告張潔還提供的錄音也記錄被告李京自己承認原告張潔購房時出資10萬元的事實,被告李京對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證據。

    最後法院認為本案雙方訴爭的房屋系雙方在婚前所購,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房屋登記在被告李京一人名下,但是根據原告張潔出具的證據可以認定對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應按照其購買時的出資情況按各自所佔的份額進行分割。

    所以法院判決被告李京返還房屋現在價值的四分之一給原告張潔。

    婚前共同買房,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

    (1)另一方無法證明自己出資。

    該種情況下,其權益法律是無法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錢,但無法證明其出資行為,且登記一方不承認。法院是無法判決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民事審判重證據”,沒有證據一切都白搭。

    (2)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

    該種情況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應認定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貸款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償還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另一方能證明確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資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一般是雙方在買房時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約定雖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均認可該房屋屬於二人共有,若沒有這種明確的協議約定,就很難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情況很常見。大部分因為另一方沒有購房資格或者貸款資格等,在中國離婚率逐年飆升且離婚財產糾紛也越來越多的大背景下,婚前財產約定越來越成為必要。建議婚前購房,一定要對財產歸屬做好約定,以免最後人財兩空。當然,結婚還是以感情和信任為前提,雙方足夠信任彼此並且也願意承擔信任成本,就沒有必要做財產約定,否則反而影響感情。

  • 4 # 方方方146

    1、如只寫一個人,那也可以簽署協議,或到公證處辦理財產權屬公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樣會耽誤一些辦理手續的時間,而且要花一定的費用。

    2、婚前共買住房,必須要採取以上兩種辦法之一,不要怕麻煩,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自己的權利。因為結婚後共同買房,即使產權證只標明一個人的名字,那也是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但婚前就不同,標明誰是房主,那只是屬於他個人財產。

  • 5 # 房天下劉佔元

    婚前買房,共同出資的,可以加房產共有人,然後具體份額可以按照當時出錢多少來分配!

    2.或者可以簽署婚前協議

  • 6 # 寂寞去遠征

    如果是本人限購導致只能婚前上一個人的名字,那麼等辦好結婚證後把名字加上去吧,只需要幾百塊的工本費。

    如果是其他原因不能上產證,儲存好出資證明,比如轉賬記錄等,不怕影響兩個人感情的話最好還是做個婚前財產公證吧!

  • 7 # 房地產律師楊正華

    從您表述,建議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保障,如協議明確約定雙方購房出資比例情況、雙方實際所佔的份額、各自權利義務等,並儲存好出資銀行流水,協議雙方簽字按印,從而保障雙方權益。如有必要,進一步可對協議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以保障各方權益。

  • 8 # 雲端夢境

    對對方好一點,好好珍惜當下的生活就是給對方最好的安全感。或者自己吃點虧寫對方的名字。只要以誠相待,維持好彼此之間的關係其實就是最大的保障。擁有比失去更有保障

  • 9 # 光哥南陽21

    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援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於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財產。

    最好的辦法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10 # 深圳婚姻與財富律師

    從你描述的情況看,如果是希望給沒有產權登記的一方更多的財產保障。其實男女雙方可以婚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約定房產等財產的歸屬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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