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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難忘藍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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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關於違章建築的歸屬與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不動產說。即認為違章建築為不動產,建築人享有產權。(2)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作為違章建築整體,因其違法性,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不得承認,但構成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護。(3)佔有說。即認為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建築人可以對建築物可以自己佔有與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動產說是不可取的,這裡不再做贅述。而動產所有權說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卻也有一定的缺憾,。這個將在後面的侵權索賠問題中具體討論。而筆者更贊同的是第三種觀點,佔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權利。“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佔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佔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佔有。”佔有可以是有本權的佔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佔有。而在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於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佔有,並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這裡還要順便討論一下違章建築的拆遷問題。前面提到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就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筆者也批評了這種觀點的不科學性。因為在指導實務中,這種觀點將會引起很大的差錯。中國經濟時報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大多為城市規劃局)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檔案僅僅是行政法規,而並非國家法律,而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必須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的。“[5]該文有個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不得隨意沒收,當政府拆遷時,也得給予補償。該文的立足點就是我上面所說到的對”違章建築“的不科學定義。我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觀點,如果違章建築的拆遷也需要補償,那對國家又會有怎樣的負擔,國家又是否需要為公民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埋單?公民不但不會因為自己的違法活動而承擔責任,甚至還可以獲得補償利益,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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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算浪費,任何時候經濟都要服從政治的,當政治需要做出某方面的決定時,千萬不要用常規的眼光看待問題。當前常說的政治站位,就是要用實際行動來有力的證明政治站位是否堅定,用實際行動證明是否聽黨指揮,用實際行動證明黨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