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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坐觀君趣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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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鶴碧梧可棲
主合同包含定金條款,一般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的金額(數額雙方約定)作為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如買方違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簽了主合同,哪還用的著再另簽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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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小勝子
定金合同及條款是為了主合同能夠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如果主合同都沒有,就無所謂擔保。你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起訴對方返還你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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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秒call好律師
沒有主合同定金合同自然無效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擔保法》第91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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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玖姐工作室
合同有效。只是關於定金遠遠超過20%這個條款本身無效。超過20%部分無效。
實踐中,我局在家裝建材格式合同執法檢查中發現一家經營單位定金合同中,定金條款遠遠超過20%的條款。
具體是: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擺放的《供貨合同》中“商品定金收取的標準為全款的60%,在購貨方提貨之前,須補足貨款,桌布鋪裝需要提前5—7天預約”條款,涉嫌存在“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加重消費者責任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和《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構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行為。
判斷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如前述案例中的條款,構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行為。依據《消法》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內容無效。
回覆列表
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無效,你首先要明確,什麼是主合同什麼定金合同,你定金合同不超20%,如表述清楚,關鍵是內容可做法律起訴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