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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葉律師

    如果從法律角度分析,乘客與公交車公司之間形成了一種消費合同關係。

    而這種權利義務則來自於雙方的約定,公交車上設有老弱病殘孕專座,乘客選擇搭乘公交車,原則上就有義務遵守與公交公司的約定。

    也就是說,對普通座位上的乘客來說,讓座是道德責任,而坐在老弱病殘孕專座上的年輕人負有讓座義務,這個是基於合同義務。

    因此,坐在老弱病殘專座上的年輕乘客拒不讓座不僅應該受到道德譴責,而且違反了與公交公司的法律約定。

    總體來說,對老弱病殘孕是一個美德性行為,還是值得鼓勵和提倡。但是對於老弱病殘孕,法律並非出臺標準,所以對於“老”指多大年齡?弱是什麼意思?體弱或年齡小?病是哪種病,病到什麼程式?殘是多少級殘疾?這些標準是模糊的。所以還是需要交管部門制定詳細的、可實際操作的就座規則,避免爭議。

  • 2 # 429方寸世界

    愛心專座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道德約束要求。車上有符合愛心專座需要的人,公眾應當讓他們坐在此處。我認為,75歲以下人的能自己出門行走,就不應要求照顧享受此座位。

  • 3 # 青幹寶劍

    不是什麼都需要靠冷冰冰的法律去做規範,愛心專座更多的應該是人性的情感關照,不過既然有了這個專座,就應該照顧到需要照顧的人,但是“愛心專座”這個名字也起的很好,是愛心,而不是制度或法律,只有應該,沒有絕對的應該,而且愛心也不只針對老年人病殘孕,是需要幫助的人。是儘可能,不是必須,是主動讓人,而不是強拉硬拽逼著別人讓座,對於那種自以為必須給他的那種思想的老年人,甚至倚老賣老不講道理的老年人,不建議輕易讓座。

  • 4 # 禮尚往來47539618

    愛心專座沒有法律依據,只是交通運輸部門對特需人群提供的人文關懷,而對其他乘客更多是依靠自覺行為,這就跟讓座基本是一個道理,體現的是人們的文明禮讓程度,並非是一種法定行為。

  • 5 # 吳天澤律師

    1、“愛心專座”是承運人為部分乘客所提供的,本意是專座專用,優先讓需要特殊照顧的乘客使用。

    2、乘客與承運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合同關係。承運人設定“愛心專座”可以理解為特別的合同條款,也就是理解為附條件的合同。

  • 6 # 李濤律師

    這是一種道德性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因為每個人上車,投幣後,和公交車司機達成了一個合同。乘車人有享有選擇座位的權利,他可以自己選擇坐不坐座位。司機不能強迫坐在愛心乘車位上的乘車人讓座。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即經營者不得以店堂告示、通知、宣告、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不管在任何條件下,公交公司都不能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強迫乘客給他人讓座。

    但是,在道德層面上,尊老愛幼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大部分人都會在公交車上主動給老幼病殘孕等人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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