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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祝福54442

    現在中國怎麼了 倒地不敢扶 互相之間不能幫 也不敢讓幫忙 因為這一切發生的不可預知後果都得用錢解決 情 這個東西在 錢 面前都是狗屁 無足輕重

  • 2 # 凡人凡舉凡思

    首先對於這樣的事情發生深表同情,不論對於哪一方,都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形,但既已發生,從道義上來說應該給逝者家庭一定的補償,雙方無異議的話,協商一定金額即可,如果協商不成,至於再深層次的,那就需要諮詢律師,根據你們是純屬幫忙還是存在僱傭關係,突發疾病有無病史等而有不同說法。

  • 3 # 冬青裡的駱駝草

    請鄰居到田裡幹活,實際已經形成了勞動僱傭關係,在這個層次來講,如果被僱傭者因此受傷或者是突發疾病死亡,因為這是在勞動過程引起的事件,不排除如果他不去參加這項勞動就不可能受傷或者是死亡的因素,所以無論是從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還是道義上都是要承擔部分責任的。

  • 4 # 盧玉君

    怎麼說呢?畢竟是一條活生生的人命,幫忙你家農活在田裡幹活得急病過世的。過意不去人道補償點,也根據本家條件吧,不喜勿噴。

  • 5 # 回憶177471939

    這位友友你好,謝謝你的信任,我的天哪,難道真的有這麼巧的事。這位友友,既然你們能相互幫忙,我想你們的關係肯定也不一般,既然是好朋友,就看你們自己處理的在哪些方面走了,如果走道德程式,你出於朋友之間的關係,你也不會袖手旁觀的。如果,你們有法律程式,你就要負法律責任了,因為,你的朋友給你幹活事實。就看你們怎樣商定了。

  • 6 # 老方同志

    鄉情民俗是最好的法官,況且“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民事判案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

    在農村,鄰居間幫忙互濟到田裡幹活如同朋友間聚會喝幾杯酒一樣平常,是不講究價錢的,具有一般的“禮尚往來”性質。我個人認為不應當把這種互助行為上升到勞動法的層面,它沒有勞動法規定的“僱傭”特徵,即使適用勞動法也講究過錯責任原則,而不適用無過錯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公平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請鄰居到田裡幹活,結果鄰居因急病突然身亡,自己如果有錯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如同幾個人在一起喝酒一樣,有錯擔責,無錯免責。

    最常見的過錯試著列舉幾條:

    1、明知對方沒有能力做的事情,你還請他去做;

    2、對方已經申明自己身體不適,你沒有放棄請求或勞動過程中沒有勸其休息、就醫等;

    3、勞動過程中你不斷地直接或變相地催促其幹活,導致鄰居有病感卻不好意思明說;

    4、有生病跡象,視而不見或疏忽,沒有勸阻其息工就醫;

    5、與他人發生爭吵、過度玩笑,沒有及時勸阻、安慰,導致病情發作死亡;

    6、發病後沒有采取救助行動而耽誤治療;

    7、其他。

    本人不主張類似的事件訴諸法律,訴訟一開,矛盾就公開化了,和諧的鄰里關係也會受到影響,從而引發更深的矛盾。

    本文僅代表本人觀點,不當、遺漏之處請高手文明指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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