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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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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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家撐起傘
父母出全款那就是父母的,要等父母百年以後再定論,這一點一定要弄明白兒子也不能強制做主更別說女朋友了,不要老盯著父母的財產,結婚結的是感情結婚後夫妻共同去創戰自己也住的安心舒服至於父母的遲早都會給孩子留下前提是好好孝順父母公婆不必要在結婚前就去爭房產這樣於情於理都名不正言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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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靈之約之
如果她能“旺"三代人,房子全歸她也沒關係啊。孝敬父母,能相夫教子。如果真是這樣的女人,根本就沒必要爭這個事,憑自己的能力,掙不到房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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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萌新小L
我是女生,首先我不會要求加。這個問題換個問法,如果我父母給我買房,加男生名字我願意嗎?我不是願意的。婚後我的可以是你的,婚前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誰也不圖什麼不更好嗎?這樣可能有點過於理想化,不過我目前就是這麼想的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應該說不同的人做出的選擇不同。看到回答裡有人說不同意就是心懷鬼胎,我覺得這未免有些道德綁架了。下面我將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個問題。
1.首先,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行為。肯定地說這一行為風險很大。試想,如果答應了女朋友的這一要求,不動產權證加了她的名字,那麼房屋在你們還沒結婚前就已經屬於你倆的共有財產了。萬一你們倆最後沒有結婚呢?婚姻尚且可以離婚。戀愛期間分手更是十分常見。不要口口聲聲說情比金堅。戀愛中的人普遍都是傻乎乎的。只有自己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和創傷才明白應當更加理性。所以,如果拗不過或者真的非常愛她,建議雙方簽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即以結婚為條件,贈與女方房屋。如果女方最後沒有和自己結婚,贈與不生效。最好可以去公證處做一下合同公證。這樣更保險。這種方式在很多城市和地方已經十分流行。能儘可能減少糾紛,對雙方都有好處。可能存在的問題就是女方願不願意籤合同,去公證。
2.女方有這樣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那麼在事前如何做可以避免女方提這樣的要求,儘量減少風險呢?父母在你談戀愛期間全款買的房,即使是說明給你們的婚房,也建議先登記父母的名字。如果登記父母名字,萬一最後女方沒有嫁給你,房子還是你家的,嫁給你了之後再過戶也完全來得及。退一萬步講。就算是結婚後又離婚,如果沒過戶也可以避免損失。因為房屋屬父母所有,只有你父母才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情況再特殊點,即使父母去世了。女方也無繼承權。也不可主張分割財產。
3.從普通人的角度出發。更不建議你這麼意氣行事,你談戀愛,卻要用你父母辛苦大半輩子攢的錢買的房子,寫上別人的名字,這還只是戀愛期間呀。如果是你自己全款買的房,所有權屬於你,你想什麼時候,怎麼處置都是你心甘情願冒的風險。拉上你父母,萬一以後分手,扯皮怎麼辦。當然家裡有礦,不在乎半套房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