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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運實務中,有時候會碰到船貨到港了,而提單沒有到港,貨主為了避免在港等提單,避免租金損失會提出“無提單放貨”。但是,在《海商法》中明確指出海事法院會判承運人(船東)全責, (是為了保護合法提單持有人的利益),即使有保函(LOI)也沒有用,但是在實踐中,船公司常常會接受保函同意“無提單放貨”。他們不擔心擔全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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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果果667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我認為作為船員,遇到無單放貨問題,必須先聯絡公司(船東,也是承運人;我們公司是OPS操作部),由公司決定是否接受無單放貨(一般都是副本提單+保函),公司同意的報文是船長的接受的依據和護身符。然後才能接受無單放貨,允許卸貨。

    那麼公司會依據什麼來決定是否接受無單放貨(一般都是副本提單+保函)呢? 他們會依據出具保函的公司信譽及財務狀況,及基於長期合作關係和以後再做生意,來權衡風險是否接受保函及無單放貨。

    一般都是大公司或者銀行出具保函,小公司或者信譽不好就要花錢請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出具保函,有財務實力人家才能接受保函。

    保函內容大致是保證無單放貨後,由此無單放貨的一切後果保函出具方負責(包括正本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主張的,賠貨款,訴訟費,律師費等;承運人再憑保函轉而向出具保函方索賠自己的一切損失)。

    有一點是明確的,承運人無單放貨,對正本提單持有人(一般是收貨人持有,有時候也不一定,比較複雜)是要負責任的(賠償),因為承運人憑提單據以交付貨物是航運界法律共識。保函只在善意的承運人和保函出據人(收貨人出具)之間有效,對正本提單持有人不具有約束力,也就是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起訴承運人要求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海事法院也會支援正本提單持有人的。然後承運人再起訴保函出具人。

    (2001)廣海法初字第76號:

    在“中國汕頭外輪代理公司訴汕頭市水果蔬菜發展總公司等保函提貨糾紛”一案中,關於果蔬公司應否對汕頭外代的損失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本案所涉提單項下貨物運抵汕頭後,果蔬公司作為該貨物的買方,向船舶代理…汕頭外代出具保函,要求在未提供提單的情況下提走該批貨物,並保證由此產生任何性質的責任或者損害由其負責賠償。提貨後,果蔬公司以提單出質,向韓江工行借款向賣方支付了貨款,果蔬公司沒有欺詐提取貨物的故意。汕頭外代基於長期合作過程中對果蔬公司建立的信任,接受其保函交付貨物,也沒有惡意。該保函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當事人均出於善意,協議內容也沒有違反中國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故該保函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汕頭外代憑保函放貨後,因果蔬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向質權人韓江工行還款贖單,致使韓江工行持提單對汕頭外代提起訴訟,汕頭外代被判令向韓江工行承擔賠償責任。汕頭外代因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和賠償費用,以及本案律師費均屬果蔬公司在保函中明確承諾負責賠償的範圍。法院最終判定果蔬公司應履行其保函所承諾的賠償責任。(雖然我抄了本段,但是我不明白果蔬公司已經提取貨物,提單所涉貨物運輸合同基本結束,果蔬公司還拿提單去質壓貸款不是詐騙嗎?銀行不調查就放款嗎?還有,託運人沒有收到貨款就給收貨人提單嗎?果蔬公司沒有付款是怎麼拿到提單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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