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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in2000

    陪審員必須與當事人無關、對案情不瞭解、不得透過電視報紙等了解案情(這樣不會受外界干擾),不得是律師、教師及公務人員。完全透過良知確定被告有無罪。

  • 2 # 初大師

    防止陪審團成員受賄是西方國家的普遍問題。

    我們先看看陪審團成員是怎樣產生的。陪審團的選擇是誰擔任陪審團成員,丨潛在陪審員組(“陪審團”,也稱為“ venire”)首先使用合理隨機的方法從社群中選出。陪審團名單是根據選民登記和駕駛執照或身份證續期編制的。從這些名單中,傳票被郵寄。然後將一組陪審員分配到法庭。隨機陪審員隨機入選陪審團。在這個階段,他們將面對由法官和/或律師的質疑。根據司法管轄區的不同,律師可能有機會對成員提出質疑爭論或使用有限數量的強制性挑戰之一。在一些有死刑的司法管轄區,陪審團必須具備死亡資格才能移除那些反對死刑的人。審判宣傳課程向法律學生講授陪審團選拔和“案中案”的技巧。然而,律師有時會使用專家協助系統地選擇陪審團,儘管陪審團研究的其他用途正變得越來越普遍。被選中的陪審團據說是“被選中”的。

    選定的陪審員通常會受到一種檢查制度,即檢方(或原告,民事案件)和辯方都可以向陪審員提出異議。在普通法國家,這被稱為voir dire。Voir dire可以包括對整個潛在陪審員群體提出的一般性問題,透過諸如舉手表達的方式回答,以及詢問各個未來陪審員的問題並要求口頭答覆。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當事人的律師可能質疑潛在的陪審員;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初審法官進行“ 案中案”。

    可能拒絕的方法和範圍因國家而異:

    * 在英格蘭,這些反對意見必須非常好,例如被告知道潛在的陪審員。

    * 某些司法轄區,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國,紐西蘭,北愛爾蘭,在愛爾蘭和美國合眾國,給雙方控辯的無條件的具體數量強制性迴避。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排除特定的陪審員。一般而言,辯護律師不包括具有與受害者相似的職業或背景的陪審員,因此可以感受到與他們的情感聯絡,而起訴律師則排除了可能對被告表現出親和力的陪審員。然而,在美國,如果任何一方排除少數群體成員而另一方挑戰,根據Batson規則,行使強制罷工的一方必須提供種族中立的排除原因(後來法院裁決延伸到性別中立)理由也是如此)。眾所周知,各方根據個人特徵強行罷免陪審員,這些個人特徵不能證明罷工是正當的,但他們認為這使陪審員不太可能同情他們。[1]

    *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律師也有權對法官的理由提出質疑。這是一個爭論,陪審員的特定背景或信仰是否使他們有偏見,因此不適合陪審團服務。

    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引入陪審團制度。一旦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各成員幾乎不與外界聯絡,相對的制止了腐敗的可能性。

  • 3 # 光陰的故事166485650

    無論是陪審團還是法官,他們都是人,是人就會有人性的弱點,我執,無常,貪慾…所以說,只要有一丁點公平就很OK了,想要做到絕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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