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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發生爭議,除了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由法律規定外,每份遺囑的效力都是由不同舉張的繼承人透過舉證來證明遺囑的效力的。比如,父母簽字的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出具父母簽字的遺囑,要求按此遺囑啟動遺產繼承程式。其他繼承人對這一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提出異議的繼承人就應當以證據證明自己的舉張。透過不同舉張的繼承人出具證據證明自己的舉張符合法律規定,在對方不能否定時,該遺囑的法律效力就此固定下來,然後予以執行。

    父母簽字的遺囑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沒有異議,此遺囑就是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對遺囑提出異議,那就要按照前述的舉證過程來證明自已的舉張,直到對方不能反駁,該遺囑的法律效力才能固定下來,然後作為執行依據予以執行。

  • 2 # 429方寸世界

    一、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內容: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父母簽字的遺囑不一定都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的遺囑,即使父母親筆簽名也都無效:

    1、假如父母曾經辦理公證遺囑且未依法辦理撤銷手續,父母之後自書、代書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如果有證據證明父母所立遺囑是受到他人脅迫、欺騙,父母自書、代書遺囑無效。比如有人恐嚇威脅父母或者親屬人身安全,父母被逼無奈違心立遺囑。

    3、父母在列印的遺囑上簽字無效,自書遺囑必須本人親自書寫並簽字,代書遺囑必須由見證人之一親筆書寫。

    4、代書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規的,代書遺囑無效。

    5、父母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所立的遺囑無效。比如有的老年人患有重度腦血管疾病,神志不清,其所立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子女應當建議父母身體健康時按照法律規定立遺囑。父母可以書寫時,兒女可以協助擬定草稿,有父母謄寫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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