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各基層公司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落實車載GPS衛星定位系統裝置、監控系統、影視系統、公司監控室裝置的管理和實施監控工作。建立此項工作的管理臺帳。 為確保系統的使用和運轉正常,當班駕駛人員必須按規定程式和時間開通或關閉系統。嚴禁安裝使用交通臺、不按規定開通系統或人為使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將按50元/次給予經濟處罰,造成損失的按價賠償。 駕駛人員在工作時間,對監控中心的電話和發來的簡訊,應按規定及時(靠邊停車)接聽電話和回覆資訊,配合監控中心落實排程指揮和線路、車輛調整等具體工作。不按規定予以接聽電話、回覆資訊或不服從指揮和調整者,按50元/次給予經濟處罰。 當班駕駛人員負責做好系統裝置的檢查、看管和維護工作。避免意外損壞和人為破壞,發現系統故障或裝置損壞而不能正常工作時,應立即向所屬公司領導或值班人員報告,以便及時修復。否則將按50元/次給予經濟處罰。系統裝置屬於人為損壞的,將按價予以賠償,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安裝有GPS衛星定位系統裝置的車輛,在遇有較長時間停場維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將車輛停放在外單位時,應及時報告職能部門,做好裝置的安全撤除和轉移工作。否則,造成系統裝置的損壞、丟失,將追究有關人員賠償責任。 凡使用GPS衛星定位系統裝置的執行線路,將有總公司稽查大隊或職能部門進行不定期的檢查,違者一律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請總公司全體駕乘人員嚴格遵守GPS管理規定,為建立高效有序的公交秩序作出貢獻
規定要求各基層公司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落實車載GPS衛星定位系統裝置、監控系統、影視系統、公司監控室裝置的管理和實施監控工作。建立此項工作的管理臺帳。 為確保系統的使用和運轉正常,當班駕駛人員必須按規定程式和時間開通或關閉系統。嚴禁安裝使用交通臺、不按規定開通系統或人為使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將按50元/次給予經濟處罰,造成損失的按價賠償。 駕駛人員在工作時間,對監控中心的電話和發來的簡訊,應按規定及時(靠邊停車)接聽電話和回覆資訊,配合監控中心落實排程指揮和線路、車輛調整等具體工作。不按規定予以接聽電話、回覆資訊或不服從指揮和調整者,按50元/次給予經濟處罰。 當班駕駛人員負責做好系統裝置的檢查、看管和維護工作。避免意外損壞和人為破壞,發現系統故障或裝置損壞而不能正常工作時,應立即向所屬公司領導或值班人員報告,以便及時修復。否則將按50元/次給予經濟處罰。系統裝置屬於人為損壞的,將按價予以賠償,並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安裝有GPS衛星定位系統裝置的車輛,在遇有較長時間停場維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將車輛停放在外單位時,應及時報告職能部門,做好裝置的安全撤除和轉移工作。否則,造成系統裝置的損壞、丟失,將追究有關人員賠償責任。 凡使用GPS衛星定位系統裝置的執行線路,將有總公司稽查大隊或職能部門進行不定期的檢查,違者一律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請總公司全體駕乘人員嚴格遵守GPS管理規定,為建立高效有序的公交秩序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