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沈輝律師
-
2 # 楊再坤律師
提交再審申請書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關於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一)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後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號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應註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再審申請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再審申請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分別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律師與律師共同擔任委託代理人的,實習律師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託代為訴訟的,寫為“委託代理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可寫明職務)”。 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當在住址之後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八)訴訟地位與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人姓名之間用冒號隔開。 (九)一方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參加訴訟的,其繼承人為當事人,但應在其後加括號註明其與原當事人的關係。 二、務必在事實與理由部分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十三項或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八項中的哪幾項申請再審。 原文來自:http://bjlstuan.com
回覆列表
是可以的,不過需要有足夠的證據等條件。另外,再審的啟動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一般需要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的6個月內提出。如果是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進行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