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澎湃-
-
2 # 上善若水123300703
這完全有可能。
先說個事,前幾年有個產婦就醫,情況緊急,需要立即手術,但產婦丈夫就認為醫院想坑他們的錢,堅決不同意簽字手術,院方多次溝通也無法改變其堅決的態度。最後手術因為沒取得家屬同意沒做成,而產婦因難產一屍兩命。事發後引發社會討論,然後國家出臺規定,凡事出現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只需要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那就可以動手術。
限於題主說得不夠詳細,只能按他說的來分析。這完全有可能。分析如下,需要放心臟支架,說明患者當時極有可能處於急性心肌梗塞,而且處於昏迷狀態,這種疾病多兇險就不說了,各位自行百度就是。醫院診斷為急性心梗後為挽救患者生命,在沒來得及通知家屬情況立即為其手術放入支架,術後患者清醒,家屬也到了,院方會詳細交代,也會找患方補籤同意書的。這種情況就是題主所說的。
該怎麼辦?給錢吧,命把你救回來了,不會還想不給錢吧。
唉。這社會啊。
-
3 # 善言法務
若患者確實需要安裝心臟支架,那一分鐘都耽誤不得。
醫院在做治療時都會跟患者和家屬說清楚,爭取意見讓簽字的。如果沒有讓簽字要查清楚是不是必要的,若是必要的就去交費用,若非必要的就找醫院解決,給個說法即可。
-
4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您好,由於描述的情況不清楚,不能知道是在何種情況下安裝心臟支架。姑且認為是您懷疑被醫院過度醫療了。心臟支架,到底是救命神器,還是過度使用?在實際中又被濫用到何種程度,這些我們往往不知情。一般來說,醫療糾紛主要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損害糾紛兩種。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此事而言,安裝心臟支架,大多數是過度醫療的行為,而不是給病人造成損害,大多數情況下並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但可以考慮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途徑解決。
醫療違約責任不需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同時適用合同的舉證責任,患者對證明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對是否履行合同承擔舉證責任,如在治療過程中發生了合同 關係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情形,由主張該情形發生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安裝心臟支架的問題在實踐中比較常見,但取證舉證的難度較大,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先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讓律師給您專業具體的建議和意見。
回覆列表
任何有創治療都是要簽字同意的,植入物植入更會先簽字後做手術!
題主這個題目所說的完全是不可能發生。如果真的發生了,那責任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