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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玉萍

    我認為經理說的話沒毛病。我就是這樣過來的。單位從沒有因為我是有孕在身而有一絲的照顧,所有的工作都是正常做,按時按點打卡上下班,就連辦公室值日都是一樣輪值。在臨產前的一天還在正常上班,深夜11點半的時候有腹部疼痛感,因為一個人在家,當時沒有電話,更談不上手機,竟然連出租車都沒有,只好自己騎著腳踏車去十里外的姐姐家,在姐姐一家的幫助下去醫院住院生產。如今,我的寶寶身心健康,懂事乖巧,活潑可愛。

  • 2 # 關金劍

    從管理角度的來說,經理是對的!

    你是員工我就會對你一視同仁,不會因為你的特殊情況,而特別對待,再者說,有些準媽媽會因為特別對待,會心理不舒服,會讓準媽們覺得是不是自己懷孕了,公司就不要自己了……讓你跟公司其他人一樣幹活,是不想讓你多想!

    從人性角度來說,給予準媽媽們一些照顧也是可以的!畢竟她們是最美的!

    有些時候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 3 # 職場找老王

    規定是規定,人性化是人性化,兩者並不衝突。從本質上講,作為職場人在就職企業工作,只要在職一天就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只要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合法合規的,那一切就沒有問題;而管理者按照規定執行,秉承相對“共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來對待,我認為是對的。

    首先,作為職場孕媽媽,在《勞動法》上也是有相應的照顧的,先來看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出,經理只是要求職孕媽媽與其他同事一樣工作,只要工作的內容和性質沒有違反《勞動法》的第61條,那麼經理的做法就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沒有相應的規定,那麼經理的做法就是合規的,這又有什麼可質疑的麼?

    懷孕不是其他事情,雖然《勞動法》有關於維護女性孕婦的相關規定,但並不代表孕婦就有特權。畢竟是自己懷孕,造成懷孕的原因與公司是無任何關聯的,公司只是因為《勞動法》限制而對孕婦進行一個“義務內的照顧”,但這並非企業自願的,也不是咱們職場人可以要求的,一切都是建立在條款允許下的。

    所以,只要自己懷孕不超過7個月,工作期間不存在加班和夜班工作,而且從事的工作也只是相對簡單的,非重體力勞動,那就無可厚非。如果經理覺得你懷孕了不宜多操勞,然後讓公司同事幫你工作或者優先照顧一下,也是你們經理會做人,但要記住一點,經理照顧你是情義,不照顧你是本分,法律沒規定,企業沒規定,那一切就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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