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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端木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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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致印良知
清朝初期,吳三桂統治時期,此時的雲南實際已成國中之國,他積極開採礦山,鑄造銅錢,發展與西藏高原的貿易。隨著開發的不斷進行,經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大量漢人從內地湧入,造成他們與當地人之間的矛盾頻發,同時犯了罪的漢人也會逃奔土司。
發展到雍正八年(1730年),由於各種各樣的剝削以及與漢人之間的糾紛,雲、貴的當地人發動了叛亂。雲、貴、廣西三省總督鄂爾泰出兵平定,以武力廢除了原來的土司,拓展了中央派遣地方官的統治體制。
這一政策就被稱作”改土歸流”,意為改革土司,歸於數年一換的流官統治。政策的積極方面,限制和逐步消除了土司的割據勢力,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有利於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密切了各族人民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同時消極作用也很晚顯,平叛過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殘酷屠戮,也給少數民族人民帶來了災難。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製為流官制。
土司制起於唐宋,確立於元,完善於明,衰落於清,消亡於民國。是中原王朝在鞭長莫及的情況下,採用的一種“以土官治土民”的統治方式。
具體來說,就是朝廷根據各部落首領的勢力大小,對其賜土封官,比如贈封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千戶、百戶等,承認其世襲地位,來實現對該地區的間接統治。
土司制對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邊疆的穩定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有些土司憑藉“山高皇帝遠”的優勢,根本不把朝廷的詔敕放在眼裡,當起了土皇帝,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有些土司直接對抗中央,拒不納賦,公開叛亂。土司之間的相互攻略、土司家族內部的互相殘殺也時有發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髮展,民族的融合,土司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要。
為解決土司制的積弊,明清兩朝逐步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廢除土司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的政治改革。史稱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採用的辦法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強制性改革。比如清雍正年間,就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廢除了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各地的許多土司,改成和全國一致的州縣制度。
另一種是乘勢而改。比如對絕嗣或宗族爭襲的、互相仇殺被平定的、犯罪或反朝廷被鎮壓的、主動申請“改土歸流”的,均派流官接任。
改土歸流有利於加強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但如同大家熟知的削藩一樣,改土歸流,是一種權力的再分配,執行起來很難。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瞻對(今四川新龍)土司叛亂,清政府平叛收回瞻對後,實行改土歸流,但達賴喇叭堅決不同意,只好不再實行改土歸流。
清末,趙爾豐任駐藏辦事大臣兼川滇邊務大臣,在巴塘、裡塘等地進行改土歸流時,使用的是武力與和平雙管齊下的手段。
直到清帝退位,土司制也沒有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