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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賣的兒童多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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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俊哥185594305

    人販子把兒童拐走。好多兒童手腳被打斷上街上乞討 自己的孩子被拐走 做父母的心理想死的胃都有 把這些可惡的人販子 改判無罪 如果盤了死罪。人販子知道罪行後果嚴重 他們就不敢拐賣兒童來 人販子就會逐漸減少。如果不給他們點顏色看他們會更囂張 膽子越來越大 人販子越來越多

  • 2 # DHYS123

    第一,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由上可以看出,中國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的法定刑規定最高是死刑,只要情節嚴重符合上述情形的是可以判決死刑的。

    第二,人們最大的誤區就在於認為死刑是極刑,對拐賣兒童的罪行實行最重的懲罰,就會形成雷區,使犯罪分子不敢踏進雷區半步,以此保證社會人心的安全感。實則不然,重刑不代表就是雷區,嚴刑峻法並不代表是好的選擇,並不是法律越嚴苛,犯罪率就越低!否則殺人償命自古有之,故意殺人會處以死刑,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故意殺人的罪行發生呢?

    第三,刑罰的制訂講究梯度性,如果因為一種罪行不可饒恕就一律施以極刑來威懾,那麼導致的結果將是不堪設想的。最經典的就是綁架罪,綁架罪固然可恨,但是如果施以死刑,那麼犯罪分子乾脆拿到錢撕票,因為綁架和故意殺人都要判死刑,那麼撕票還會降低自己被抓的機率。同理,人們不容忽視的是,孩子們的生命掌握在拐賣人的手裡,如果對這些拐賣行為者不分輕重一律實行死刑,那麼一旦他們面臨被抓的風險,更容易選擇殺人滅口來幫助自己銷燬證據,反正拐賣和殺人的刑罰上升至一致了,那在這種情形為什麼不選擇更保險的方法呢?大家就會發現這種正義感很可能就會把一些兒童的生命推向了懸崖。

    第三,犯罪分子進行販賣兒童幾乎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所以心中對於犯罪成本也有一定的估算,他們大多時候是不會冒著很重的刑罰風險來實施犯罪,所以判處較重的刑罰的確有助於犯罪分子收斂行為。

    第四,相比於呼籲死刑來宣洩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和心中湧動的良知,更正確的是去思考販賣兒童現象的本質原因。比如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買來兒童收養,中國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多數偏遠極度貧困地區的繁衍危機怎麼解決,怎樣讓兒童的自我保護和被保護體系真正建立起來,DNA錄入等技術層面的保護網怎樣切實有效的推展開來。

  • 3 # 戰火人生

    覺得沒有多少用,只是提高了犯罪風險而已,只要出價高,一樣有人幹。真正有效的辦法我覺得應該是買賣同罪,買方在犯罪時就要想想了。

  • 4 # 王春雨75160158

    亂世必用重典,拐賣兒童屢禁不止,就是犯人與法雙方一直都有禁忌,法方怕執法重迫使犯罪者下毒手,犯罪分子知道即使被抓也是法棍高舉慢打,所以無所顧跡,貓捉老鼠無止無休。我建議對犯罪分子必須矯枉過正,直接判死刑。以重典震槊犯罪分子,即可還大眾一個安心的日子!

  • 5 # hor為愛停留

    人販子必須嚴懲、重判!為什麼歷史上人販子屢禁不絕?就是因為量刑太輕,同時利潤可觀,導致犯罪成本太低。只有重判嚴懲,才能真正達到震懾犯罪分子的效果!

  • 6 # 蛇小劉

    打擊人販子,根本不在於對人販子的刑罰重不重!!販賣毒品海洛因達到40克就可以判死刑,照樣大把的人以身犯險,為何?因為高額的利潤!!為什麼有高額的利潤?因為有人買!販賣人口同樣如此。。

    而打擊人口販賣,可以從兩方面著手:1、打擊賣的;2、打擊買的。

    先說打擊賣的:打擊販賣人頭的行為,我們現在就是這麼做的,可實際上有點杯水車薪。。

    再說打擊買的:相對於神出鬼沒、有一定反偵查意識的犯罪分子(人販子),買孩子的人就像禿子頭上的蝨子——明擺著。不信你去村裡問一下,誰家買了孩子,大家一清二楚。試問,在保證舉報人資訊不被洩露的情況下,用舉報一個(查證屬實)獎勵10萬的方式鼓勵舉報,會怎麼樣??大媽們只會想“孩子的婚房有著落了”!

  • 7 # 大董123

    看到這題目,這讓我想起了前年在網上看的紀錄片《北韓紀實》,其中有一集講到白天中國的記者幾個在北韓導遊的陪同下漫步在寬闊人少的大街上,這時候看到幾個小孩在街道上玩耍,記者忍不住問導遊不怕被人販子拐走嗎?北韓導遊滿臉孤疑,沒聽明白,記者費了好大勁一通解釋,導遊才有些明白,並說北韓沒這種現象,根本不存在,並疑惑說中國怎麼能賣孩子呢?疑惑重重,給她解釋不清。言歸正傳,很簡單,要想做到天下無拐,必修改刑罰,判人販子死刑,判收養者有期徒刑,這是我的看法。

  • 8 # 自由翱翔小小鳥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我多次呼籲一律判死刑,這是治理這種犯罪屢禁不止的唯一辦法了,靠教育對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是不起作用的。

    事實擺在那,打拐多少年收效甚微,就是法太輕的原因造成的。而且這種犯罪對社會威害極大。一但發生,就會毀掉一個幸福之家。

    所以要徹底禁止,就必須施以酷刑,一律槍斃,以後就不會發生了,因為罪犯也清楚因幾萬塊丟命是不值得的。否則他們就跟你玩到底,繼續害人。

  • 9 # Yantongshen

    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我同意一律死刑。因為人販子拐賣兒童,會破壞家庭,會給社會添很大亂子,會因為破案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是社會上的毒瘤。對拐賣兒童者,一律判處死刑。同時,要追查收養地村委會居委會的責任,追查他們為什麼不能及時發現,不能立即查處!

  • 10 # 明天更美好802528

    嚴厲打擊人販子,必須要處以重刑,一律判處死刑,決不手軟,只有處以極刑才能有效打擊人販子,讓他們不敢拐賣婦女兒童,支援人販子一律死刑。

  • 11 # 思維一世

    支援支援,堅決支援對人販子一律死刑,舉雙手支援,最好還要附加一些對他她們的後代前途加些砝碼,雙管齊下。

    人販子太可恨了,拐走一個孩子,給一個家庭造成幾代人的傷害。爺奶有的搭上了性命,父母哭斷了腸子,有的父母瘋掉了,有的父母從此走上了尋子之路。一個個家庭的離散,一個個人間悲劇,孩子幸運的被賣給無兒女的家庭收養。不幸運的被人販子倒賣幾次,對孩子打罵虐待,給孩子的心裡造成了一生揮之不去的陰影。還有的人販子慘無人寰的把拐來的孩子們,用 殘忍的手段致殘沿街乞討,為這些狼心狗肺的畜牲們創造收益讓他她形成了一個產業鏈。他她們的存在就是給社會造成不安全的巨大隱患,就是社會的毒瘤,是大惡魔,罪大惡極殺他她千次萬次都不為過,讓他她們這些畜牲粉身碎骨,都難解受害人的心頭之恨。

    對人販子不能有一點點寬容之心,不能給他她們改過的機會,更不能有什麼治病救人的心裡,不能有什麼20年呀,或者無期啊,見一個殺一個,見兩個殺一雙。一定給他她的家族貼上標籤,給他她的後代禁止一些就業難度。就是殺了人販子,也讓他她們的家族後代難以容身立足,法律不打他她七寸要害部位,人販子是殺不盡打不決的。因為利益驅使,走而挺險,他她們成功拐賣一次,就有下次N次,再有僥倖心理和金錢的誘惑下,讓他她停手是很難的。

    人間悲劇莫過於丟子丟孫,切膚之痛,割肉斷腸,以淚洗面,度日如年等等都是萬惡的人販子所賜。不殺了他她,天下不安,不殺了他們天下的兒童就不安全,不殺了他她們,對不起我們盛世和諧的美好今天,不殺了他她們天理難容。

    殺殺殺殺……一個字堅決殺舉雙手贊同殺了人販子,還天下孩子們的平安幸福的美好童年,還天下父母享受陪伴養兒育女的快樂與權利,還天下老人們的兒孫滿堂其樂融融的享樂天年。

  • 12 # 學習的時代

    不過需要看其主次或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依法嚴懲把他(她)處死了太便宜他了,讓他們放進監獄終身不得免減……一輩子服役立功贖罪……

  • 13 # 池水清

    我不贊同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一律死刑,有些事不能順應民意。這樣一刀切,對某些罪不至死的人販子量刑過重。

    比如人販子A,拐帶孩子跑到車站被抓了,這種情況定死罪就太重了。

    再比如人販子B,把自己的孩子販賣了,我們能讓她的孩子失去父母嗎?

    肯定不行的。

    曾經有過這樣一組資料,引用如下:

    華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經把2000-2013年之間,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犯罪案例進行了分析,發現有69(52%)個兒童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賣掉的。2015年1月,山東破獲了販嬰大案,37名兒童被救,然而,這些兒童大都是被親生父母自願賣到人販子手中的。

    賣自己的孩子,孩子找回來了,卻失去了親生父母,他長大後會怎麼想?

    我們國家對於拐賣人口的量刑標準,不是沒有死刑。

    販賣人口涉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具體的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從這一條裡我們可以看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才會被判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跟其他國家對拐賣人口的處罰標準,對比一下,你會發現,我們的處罰算是很重的了,很多國家都沒有死刑的。

    對人販子的懲處措施,我認為應該增加以下幾點。

    第一,人販子上徵信。

    如果販賣的孩子沒有找回來,那麼徵信就一直存在,從找回最後一個孩子起10年後才可以消除徵信。

    人販子拐了孩子就想盡快離開,公交車、火車、輪船、飛機這些都是她首選的交通工具。

    上了徵信,如果她再次作案,一段時間內是坐不了這些交通工具的。

    徵信也會對人販子的子女在參軍、就業等方面產生一定影響。

    第二,大幅提高對被拐孩子父母的精神賠償金標準。

    除了對父母進行賠償之外,也要對找回的被拐賣的孩子進行精神賠償。

    讓人販子的損失遠遠大於她的收益,比如一個孩子每年30萬。

    造成孩子或其父母生病的,所有醫療費也由人販子承擔。

    第三,在孩子被拐賣期間,父母包括同事、親友等,為尋找孩子所付出的一切開銷,都由人販子承擔。第四,對人販子判刑時,根據被拐孩子是否找回,來確定刑期長短,最短不能少於現行的法律規定,最長可以無期。

    比如法院判有期徒刑10年,孩子在第3年就找回來了,那人販子的刑期還是10年。如果孩子在第35年才找回來,那人販子的刑期就延長到35年。

    第五,人販子在監獄改造期間,不允許別人探視。

    被她所拐賣的孩子,10年沒有找回來,人販子和自己的子女就10年不許見面;30年沒有找回來,那麼30年之內,就不許她的子女對其進行探視;一輩子沒有找回來,那就一輩子不要和自己的子女見面。

    第六,父母販賣自己親生子女的,應該剝奪其監護權,但撫養費要繼續給到孩子18週歲。

    孩子可能會原諒父母,父母也可能會痛改前非,畢竟血濃於水。

    等孩子18週歲成人後,他願意認回父母的,可以認回,如果將其父母判了死刑,這孩子就永遠沒有父母了。

    第七,收養者與拐賣者同罪。

    沒有買的,也就沒有賣的了,所以,買者也要嚴懲。

    有些事不能順應民意,民意還都想讓水、電、氣、油的價Grand SantaFe低越好呢!

    但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所以,不分情況的對人販子一律死刑,過於簡單粗暴了,也不能贊同。

  • 14 # 樹人57

    拐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都應處以極刑!因為他們給社會和家庭造成了多大的傷害!失童家庭真如天蹋一般!有的造成了為此事死亡幾口人!有的造成了家庭的主要成員一輩子的傷痛或不能自理!給家庭和社會造成了極大傷害與負擔!難道這些人還可恨?還不可殺嗎???為了清除這社會毒瘤!還社會清正空氣,我認為應對人販子處以極刑!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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