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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廣播裡律師說了句話,有些沒想通,他說有理不一定能打贏官司。那麼反過來說,無理有可能會勝訴。如果這樣說的話,那做人問心無愧胸襟坦蕩是不是有問題?還有,如果無理有可能勝訴的話,那麼幫其打官司的律師算不算黑白顛倒,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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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漂流瓶VS

    這就是讓人不信任法律的真正原因,攪沫沫啊!既然知道有理幹嘛不去維護法律的尊嚴,規定那些狗屁條款幹什麼?你自己說啊!自古黑白分明,現在的法能混淆黑白可笑嗎?

  • 2 # 微言法義

    打官司是個技術活,程式、實體、訴求都要注意。

    一、事實有理,訴訟程式上沒理。在法治社會中,各國為保證法律的實施儘可能的公平,大都會涉及比較詳盡的法律程式,以便於提高訴訟效率和當事人處分權利。如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三年,你三年後再起訴,對方抗辯,法院就有可能不支援你的主張;如開庭時不參與庭審,不能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質證),法官就認為你放棄了抗辯權利,就有可能會採信對方的證據主張(儘管這些證據可能會有問題,但是當事人不來抗辯,法院有時候很難查清);如你超過規定的舉證期限舉證,或者把一審的證據放在二審舉證,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證據(即使你的證據是真實、客觀的)。不是簡單的你把請求放在法官面前,法官就會做出判決的,官司要經歷一審,有的甚至要經歷二審,乃至再審,程式有虧,苦果只能自咽。

    二、有理,沒有證據支援。司法裁判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力求還原客觀事實,在查清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法官是人不是神,因為客觀條件的侷限性,所有的事實都是事後查清,只能以證據來還原出客觀事實,所以法院調查出來的事實通常都是“法律事實”,你客觀事實有理,但法律事實沒理的話,也有可能敗訴。簡單來說,就是你沒有證據證明你所說的客觀事實,法律就有可能不支援你的請求。可以說,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沒有證據,任你說的天花亂墜,任你賭咒發誓,都不會讓“客觀事實”成為“法律事實”。

    筆者曾經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件,當事人是債務人,他向債權人借了一萬塊錢,並打了借條,後來債權人上他家找他要,當時他家中正好有現金,他就把錢還給了債權人,借條卻沒有收回來。後來,債權人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一萬元債務。因為債權人手中有借條,債務人當時就自己在家,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將錢還給了對方,無論債務人怎麼說,最後法院還是支援了債權人的請求。在這個案件中,客觀事實就是債務人已經換了債權人一萬元,而法律事實是債務人沒有還債權人一萬元,判決一出,你不能說法院判錯案了。

    所以打官司,要有證據意識,否則你有理也說不清。

    三、法律適用錯誤,訴求錯誤。有的訴求不是你想要求支援就能得到支援的。如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人將房屋已經將房子賣給第三方,你堅持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在認定對方違約的情形下,還是支援不了你的訴求,因為合同已經失去了實際履行的可能性。有的訴求,法律規定彼此衝突,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你的訴求所依據的法律可能被另一部效力更高的法律推翻。

    打官司,如上戰場,裝備齊全,才能儘可能排除意外的干擾,爭取最大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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