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北京—王穎律師

    謝邀!物業收費是否合理,收費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以及物業收費多少,這些並不是物業公司單獨決定的,物業公司做這些事情,是有其權利來源的,他的依據就是相關的物業管理合同或者是管理規約,所以您這個問題,主要看物業公司現在的收費行為是否有依據,如果沒有依據,那肯定是不合理的。

  • 2 # 冷月清楊

    購買商業住房,首先是改變了生活居住性質,居住性質分為,獨立性區域居住,共有性區域居住,兩者中均包含租住。獨立性一般都屬於農村院子,此類,屬於自建房屋,維護和能耗能本純屬自理。另一種是他人建設集中居住,維護和能源消耗由所有居住者公攤。公攤範圍基本是地上與地下所有公共區域裝置設施和能源消耗與人工成本等。

    那麼,每一個人或家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進行選擇居住性質。並根據選擇的居住性質進行合法合規的進行居住區域維護,維護成本自理或者均攤。尤其是集中居住性質的,具有共同權利但在享用中並非所有人享用的,需要以計費方式納入服務費中,並將費用投入區域維護,那麼,停車問題即是具有共同權利但並非所有業主享用,因此,停車服務需要計費納入服務中,由區域代理管理企業收取和投入。不能以我有車是我的事,你沒車是你自己的問題來解決,只要有一名業主沒車,就符合共同權利但享用者並不是所有人,因此,納入收費再投入政策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因此,要改變這個問題,只有從源頭解決,改變居住性質。

  • 3 # 什麼也沒有5

    剛吃完飯就被要求結賬,合理嗎?

    剛從那超市裡拿出東西就要付錢合理嗎?

    剛剛從酒店退房就要交房費合理嗎?

    剛剛來到醫院還沒看到醫生就交掛號費合理嗎?

  • 4 # 現代服務設計

    這種問題,你已然覺得不公。給你列舉再詳細法律法規規定,也只能讓你覺得法規不公,而不理解為什麼這麼規定。

    物業服務主要包含兩項支出,一個是人力投入,一個是物耗投入。

    很多人都有這麼一種思維,我沒住,沒享受到服務,物業就會省錢。其實這是一種沒有任何理性思維的感性認知,是經不起剖析的。

    首先物業在承攬時,人力投入在接管時就是滿編,基於兩點,這錢沒有省,一,假如你所在樓層只有你一戶,是否可以不給你打掃樓道衛生,不清理垃圾,不巡視,不供水電?顯然服務一個都不能少。我們理解的這種省了的感覺,其實只是這些員工活能輕鬆些。

    二,也有一種揣度,活少就給他更大的面積,這樣可以節省出人力。但實際是每個行業都有他的參考標準,一個人管多少面積戶數,都是有行業參照的,你讓他幹多了!他也是會覺得不公平的。就比如你上班不管是忙著還是閒著,你都不願意增加你得工作時間。

    只有區域性停止服務才能節約成本,但這種節約同時也會造成很多的意外損失,就比如一輛車放著,比用著更容易老化。這些很多業主是不會考慮的。

  • 5 # 滄桑無形

    具體情況不詳,很難作出相應正確的回答。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我相信物業在收取這筆費用時,也會向小區各業主說明情況。

    當然,凡是都有例外。有些物業管理層人員業務素質欠佳,向各業主胡亂收費,如果物業在收費上不能合理給出回答,各業主可以聯合起來進行抵制。

  • 6 # w苦行僧

    新房的收房物業就開始收取地下停車費?你覺得這合理嗎?

    業主在購房並簽訂《房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展商會讓你簽署一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小區的規約包括《前期停車管理規約》,這裡面會對小區的車輛的停放你收費有詳細說明。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前期業主規約,在物業管理小區沒有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主委員會之前,也就是說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規約沒有生效之前,對業主有約束力的。

    商品房的地下車庫停車位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有停車位,這部分停車位產權是發展商的,業主是從發展商手中購買或租來的。如果車位是從發展商那裡購買的,那你就具有產權只需交納車位的管理費。如果是從發展商那裡租來的,就要向發展商交納租金,並向物業交納車位管理費;另一類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防車位,這部分車位產權歸國家所有,在非戰爭時期國家規定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現在收益權通常是歸開發商所有,這個車位如果要停放必須向發展商租賃,也就是說業主要將車輛停放在這些車位上業主要向發展商交納停車位租金,並向物業交納車輛停放管理費。如果沒有購買或租賃地下停車位的車輛出入地下停車場必須按照小區《前期車輛管理規約》交納臨時停車費。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開發商已經免費讓業主停放了15天,且在《業主使用手冊》上說明所有駕駛人員要遵守本小區停車管理規定,就是說業主要遵守《前期停車管理規約》,由於本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因此《前期停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是有約束力的。另外小區的車輛停放規定與業主入住率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因此物業公司根據《前期停車管理規約》對出入本小區的車輛收取停車費,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 7 # You smile I smile ..

    開發商擁有產權,和使用權,他這樣做事對的,開頭就收費,比較好管理,不埋雷把自己坑了,這開發商肯定以前吃過這樣虧的。就我們隔壁小區,開發商免費給業主停車1年,1年後收回後收停車費,就開始鬧了。關鍵停車費比我們小區還便宜,還鬧了不知道多少回,堵門,砸杆等等。免費習慣了就覺得你必須給我免費的這樣不好的。

  • 8 # 仁愛Sunny1q

    不合理,一般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購買租賃車位交管理費是本分,但相關收費應為小區設施維修,物業交房既收車位費顯然是亂收費,是強盜。

  • 9 # 笑滄海853

    謝謝邀請。首先地下停車場的產權人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公司,物業只是代為管理並收取一定費用的管理費,用於地下停車場的能源費,清潔費,設施裝置養護費及相關人員費用的支出。收取費用的時間和收費標準也是由開發商制定,這點在開發商與物業的管理合同中應該體現或另立協議。甚至有的開發商還需要物業上繳部分經營費用,所以買房時選擇好的開發商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業主選定車位後即可以正常使用地下車庫,業主的地下車位不屬於臨時停放,所以既然已經選定車位則該車位無法另做他用,業主用與不用完全取決於自己。

    好比採暖費只要辦理入住,無論是否搬入必須繳納當年費用,因為供熱單位已經按照供暖區域的溫度與流量需求進行供暖執行,即便報停也要繳納20%的熱損費。

    當然如果繳納車位費後開發商不能按約定交付使用則屬於開發商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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