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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建築工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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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漫天Y
下面由小Y為您解答所問。
首先從提者的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出,事實上這個房產很有可能是登記外夫妻一方的名下,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婚前登記外夫妻一方名下,那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那麼這又存在不同的情況,如果說夫妻一方購房之時是全額付款,那麼該房產,包括增值部分都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說該房產雖然是由夫妻一方個人購買,但是是按揭貸款,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在持續支付房貸,那也就是意味著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貸的支付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因為時間和市場經濟調節的原因,可能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增值明顯,且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用於支付房貸,那麼增值部分的房產價值,夫妻另外一方是有權利要求分割,或者要求對方支付的。
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是比較麻煩的,如果調解不成,就要委託評估公司評估婚姻登記之日起至離婚訴請之日止,房屋的增值情況,再根據增值數額再判決補償價值。
以免以後找不到,點選影象關注楊蓓律師,每日為你分享法律小常識。房產在婚後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於“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若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於裝修而升值部分,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西安律師楊蓓為您答疑,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