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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鞅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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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結合三十多年來的民事法律實踐,確立了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則,分別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結合三十多年來的民事法律實踐,確立了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則,分別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範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原則,我們國家民法基本原則分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一、平等原則集中反映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二、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三、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是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沒有相應的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判決。
四、誠實守信原則是按照制度互惠性行為,在目前複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了種種弊端,就會表現出種種侷限性。
五、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和倡導性,民事主體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
六、公序良俗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是維護國家利益和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
七、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和習慣,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民法整個過程中,對於民事活動能夠提供各種基礎的指導,進行民事活動中,不能偏離其基本原則。
一是認定侵權行為的機能。即在行為人看來合法的行為,由於其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使該行為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作為說明這一判斷的表達方式而援引“權利濫用”的場合即是。例如,出租人強制執行承租人拆屋還地,對承租人的建築物任意進行破壞而使其材料價值顯著減少的情形。 二是權利範圍明確化機能。即當制定法出現抽象概括,並有漏洞的情況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具有使權利的內容及範圍得以明確化的機能,這種機能在權利的性質和範圍發生衝突的場合,尤為典型。如相鄰土地所有人均為營業目的而利用地下水,其中一方打了一口水井,故妨礙了另一方的用水權,這種行為被判定為權利濫用。 三是權利範圍縮小化機能。即可以縮小某一權利的範圍,如房屋所有人為將房屋高價出售而不顧對承租人的損害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認為是缺乏“正當理由”的解除權濫用。 四是強制調解機能。依照禁止權利濫用法理,強制權利人參與調解的機能,以涉及公共利益為限。如公用事業單位擅自鋪設地下管道的行為雖為非法,但已成事實,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任意主張拆除,而必須參與調解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