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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保留車牌是老黃曆了,如今執行的新規是一年即可保留車牌。
自2017年6月20日起,機動車車牌號碼保留政策進一步放寬,結合公安部有關機動車號牌管理改革的部署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中的相關規定: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購買二手車轉移登記、轉入業務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3個條件:
1、原機動車在2017年6月20日前辦理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或者遷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原機動車在2017年6月20日後辦理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或者遷出後的一年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一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新舊規定對比舊規定:
1、車輛使用需滿三年可保留車牌,但保留時間只有6個月;
2、只有購買新車才可以保留原號牌;
3、變更遷出(車輛遷外地,但車主不變),不能保留原號牌;
4、處理完原車的交通違章記錄。
新規定:
1、車輛使用滿一年可保留原車牌,保留時間可達1年;
2、車輛轉移、登出、遷出可保留原車牌;
3、購買二手車和新車均可申請保留;
4、處理完原車的交通違章記錄。
規定就是如此,題主如果需要確認可以聯絡當地車管所進行諮詢。
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汽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或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具體應該滿足以下兩方面條件
Ⅰ、深圳小汽車更新需要滿足的條件
車主名下只有一臺粵B車牌,如果有2臺及以上只能選擇其中一輛選擇更新,其他剩餘更新不予發放深圳車牌指標
Ⅱ、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證,且已最近連續2年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駐深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4.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地區居民、華僑,在本市辦理簽註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臺灣地區居民,以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外華人。
特別說明:
①、之前:車主在購買新車時,如果舊車牌在車主名下登記滿三年,可以選擇保留原車牌(例如,之前舊車粵B567C)可以選擇保留原號牌,也可以選擇重新選號
現在: 如果舊車車牌在客戶名下登記滿1年,在購買新車時就可以選擇保留遠號牌或者重新選號,不滿一年的只能重新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