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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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扈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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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彩禮,做為男方給女方家長的聘禮,是無償贈予,其所有權應該歸女方父母所有。而女方父母則從聘禮中拿出一部分錢購置了家電、摩托車等做為陪嫁,同樣也屬於無償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父母把剩下的彩禮錢加上自己拿出來的錢送與女兒,做為體己錢,那這部分錢應該算作女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再生活在一起,必須離婚的話,那彩禮錢應該是這樣分割的。
陪嫁部分是女方贈予小兩口雙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折舊後價值的一半應歸女方所有。彩禮錢做為女方的體己錢隨身帶來,如果有證據花在了小家庭的生活上,應該屬於女方婚前財產的投入,離婚後,應如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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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鴻運良好
在農村這個說法是可行的,結婚時的彩禮是給女方的,女方拿出多少來陪嫁也是由女方決定的。男方無權干涉也不敢去說要。花錢就是為了娶媳婦。媳婦有了錢就沒了。這是不成文的制度。
要是女方把彩禮帶了過來,這個就是夫妻共有財產了。也不能算男方一面的,縣城也是如此。要與給都是自願的有怨言只能是‘’啞巴吃黃蓮有口不能言‘’。離婚和婚前彩禮這也屬於家務事,就是上法院也要看男女那方面證據和證人足了。你就是有理對方也會列出你想不到的開銷。你也要不回多少錢。回答不一定合你意,有不足請原諒。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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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彩禮,自古以來就存在,關於彩禮,應當認定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登記結婚之前給的,就是個人財產,如果是登記結婚以後才給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存在返還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題主的意思是隻符合第三種,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人的生活困難,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退還。
法律上表述為離婚後女方返還全部或部分彩禮。下面說說我的理解。
通常來講,結婚前男方付給女方彩禮。很多地方結婚男方都要走這道程式。
女方收到彩禮,結婚時大多陪嫁相同價值的物品。
打個比方:甲娶乙,彩禮付2萬。乙嫁過來,乙方家裡買電器如電視機,電冰箱,烤箱……摺合2萬。
當甲與乙離婚,按照平均分配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婚前男女各自擁有財產除外)男女各自分得一半財產。假設彩禮所買物品依舊值得2萬(物品有折舊,這裡只為舉例方便),男女各自分得1萬的彩禮物品,那女方應補給男方1萬的差額。當然女方可以不要這部分物品。不過離婚肯定是男女雙方撕破臉了,過不下去而採取的行為,對財產可以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按照法律平均分配。選擇權在男女雙方。
由於彩禮在男女雙方結婚時,女方將彩禮以物品形式回饋於結婚的男女雙方。這部分回饋的物品應該獨立於共有財產之外。
各地結婚風俗不同,也不能以偏概全,應當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