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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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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今古講堂
首先要恭喜你,喜大普奔!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如果你沒有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這個感覺太好了,有沒有?從此以後,物業公司再也不能發一紙通知給你,告訴你再不交費,就停你的水,停你的電了!
簡直是太爽了。
這個是《民法典》為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利而作的一個新的規定。
你想多了。該交的一分不會少。
《民法典》規定,業主有支付物業費的義務。
雙方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應當交納物業費。畢竟人家物管給你提供了服務,你消費了不給錢,良心上也過不去,對不對?
而且你也不能說:我不需要物業服務,我不需要物管!這個東西大家都要講理,怎麼可能一個小區,連個物管都沒有呢?大家基本的服務都得不到保障,那你的生活也不會舒適。
所以該繳的物業費,是必須要繳的。
如果你到時候不交,物管公司可以向你催要。如果繼續不交,物業服務部門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而且,一旦法院判決生效後,物業部門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對於物業公司不盡義務的,你可以在庭審中進行反訴。
物業公司要承擔什麼義務呢?
提供基本服務。《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要負責維修、養護、清潔、綠化等,維護小區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制止違法行為。對小區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管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資訊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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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風116067626
幾乎沒有什麼大的實質性的改變。
物業費,基於物業合同產生。民法典再次明確,不管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還是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均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只要上述兩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就受法律保護。對業主一方來說,欠繳物業費的行為就屬於違約行為;物業公司在經過催告無果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當然,對於業主一方來說,需要做的依舊是,儘可能的收集相關證據,並在庭審過程中證明物業一方存在完全或部分違約,由此方可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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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雖然是第一部法典,但卻並非是對前面所有立法的大變更或推翻。很多立法條文其實原先在合同法、物權法、民法總則等都有所規定,只是將大多數法律整合在一起。真正意義上增加或改動的條文並不動。
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這個主要規定在民法典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章節。原先合同法是沒有物業服務合同這一章節,現在單獨規定還是相對好。當然,我們的物業管理條例等也有關於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關於物業費的事宜,主要規定在第九百四十四條。
我們可以看下這個條文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規定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這個在之前已經算是已經相當明確,不得使用這樣的形式。民法典直接在立法中予以明確,這個自然是更好。至於物業費的繳納問題,但凡跟物業公司打過官司的基本都知道什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