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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y甜守望者

    國家明文規定先付款再開發票的,沒有前面公對公付款,要是後面補不上來,就屬於虛開發票了。。。其實國家應當出臺規定,沒有對應的流水,不允許開具發票就解決了。。。只是啊,這個稅款的收取就沒有那麼嗨皮了。。。你敢虛開我就敢罰敢抓,至於你的合法收入,和我沒有任何關係,那是其他部門的事宜了。唉

  • 2 # 牧卿和牧之

    肯定的告訴你,先開票,開票是你合法銷售的依據。不開票,代表你的銷售業務尚未完成。所以票是一定先開的,至於對方不付款,最壞的辦法是起訴,但是起訴之前也是一定要把發票開給對方的。

  • 3 # 拾光淨土

      發票除了是賣家的納稅依據,也可能是買家的付款憑證,可能導致買家成功地“依法”賴賬。因此在買家付款前,賣方應慎重決定是否出具發票。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部分賣家有時不在買家付款後開具發票,而是在買家付款前就開具發票,從而為買家的內部財務請款提供依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約定付款後開發票,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則一旦賣家向買家出具了發票,就等於承認買家已經付款。一旦買家抵賴,堅稱已經現金付款,那麼在賣家起訴買家後的審判過程中,除非賣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買家的說法,否則賣家就可能敗訴。鑑於該等相反證據的舉證比較困難,賣家敗訴的可能性比較大。

      可見發票除了是賣家的納稅依據,也可能是買家的付款憑證,可能導致買家成功地賴賬。因此,我們向賣家提出以下建議:

      (1) 首選方案,是約定先付款、後開發票,並照此實際履行。

      (2) 次選方案,如果買家強勢,賣家只能接受先開發票、後付款的安排,那麼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發票並非付款憑證,並在出具發票時註明或另行說明發票相關的款項尚未支付。

      (3) 萬萬不可採取的方案,是雙方約定先付款、後開發票,但在實際履行中卻改為先開發票、後付款。一旦採取該方案,買家可能“依法依約”賴賬!

      對於作為買家,我們的建議是務必採取轉賬付款方式,且在轉賬時備註說明是哪個合同項下的哪一期款項。

      今後再有客戶說:"你先把發票給我們開了,等下個月我們再付款!" 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嗎?

      若客戶還沒有付款要先開票,銷售方又只能讓步的時候,會計就要在開票問題上做好預案,防範風險。

      1、最穩定的辦法就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清楚先開票後付款。

      2、若在合同中當中沒有這樣約定,在把發票提供給客戶時,需要這樣:

      (1)讓客戶給開具一張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沒有進行支付;

      (2)在發票的背面備註,款項尚未支付。

      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規避上述案例對銷售方不利的判決。總而言之,開票與收款的博弈,企業應儘可能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爭取。在簽訂合同時要約定收款與開票的先後,避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防止發票先開出去了,企業要承受壞賬與多交稅的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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