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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生所愛再回首

    車被撞了,對方逃逸了,其實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雙方責任人已經有意識停車,但如果看對方沒注意,藉機逃跑,並沒有主動留下“車牌號、身份證號、電話號”這三個資訊,因為這三個資訊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單”必須填寫的內容,這時候,我們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報對方肇事逃逸。第二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了,對方壓根就沒有停車,直接逃逸。這個時候也要第一時間記錄肇事車的車輛型別、型號、顏色、車牌、和車損的部位。如果有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了影片會更好,如果沒有行車記錄儀,最好再肇事車逃跑的時候,拿起手機拍下肇事車輛,哪怕不清楚,也儘量的留下可以儲存的線索。拓展資料: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2 # 藍風24

      如果您已經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對這樣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3條的規定:“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範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我們前面所說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因此,對於車輛被撞壞卻找不到對方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的95%進行賠償。[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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