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情,股權糾紛中見的太多了。
目前,你可以嘗試兩種途徑:
1. 掛失
可以向主管工商局申請掛失營業執照或公章,補辦新的營業執照或補刻公章。
但是,營業執照和公章都在總經理手裡,這就很難透過掛失來解決了。有的地方可以同時掛失補辦營業執照和掛失補刻公章。
一般來講,掛失補刻公章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提供營業執照;掛失補辦營業執照則需要加蓋公司公章(有的地方還需要加蓋中方股東公章和外方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權力機關出具決議。
2. 起訴控制公章、執照的總經理
但是能否獲得支援,甚至能否立案都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法律法規沒有對營業執照和公章應該由誰來持有做出規定。有的法官認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營業執照和公章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持有”,但這種觀點不是多數意見。更多的觀點認為,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營業執照和公章應該由誰來代表公司持有,因此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應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內部規定來確定由誰代表公司持有。如果沒有規定,則需要公司權力機關出具決議決定該事項。
提醒各位創業股東:應該未雨綢繆,從一開始就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好好籌劃一下營業執照和公章的事。
首先,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人持有的股東一定不要讓其他股東染指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特別是在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人來持有的情況下。謹慎起見,持有股東最好還是在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規定中明確規定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人來持有,因為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其他股東(“非持有股東”)的人有接觸營業執照或公章的機會,很有可能借機奪走。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規定再沒有相應規定,那麼持有股東就可能討不回來了。
其次,對於非持有股東來講,需要以公司內部規定的形式[1]明確規定營業執照和公章的使用許可權、程式和事項,防止持有股東濫用營業執照和公章,在其濫用營業執照和公章的情況下也可以確定其責任[2]。另外,非持有股東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設立一方股東即可決定公司可以起訴股東的機制,以防持有股東把持公司,導致公司無法起訴持有股東。
第三,如果股東間勢力比較均衡,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可以分別由兩個股東或者兩個股東聯盟分別持有。營業執照由勢力較小的股東持有,公章由勢力較大的股東持有。在需要使用營業執照的時候,勢力較小的股東出示營業執照或提供影印件。這樣的話,勢力較小的股東在某些情況下就可以對勢力較大的股東起到一定的牽制作用,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佔據了主動地位或者對勢力較大的股東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在制訂公司內部規定的時候,一定要在公司內部公佈並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否則,在具體案件中就有可能無法被採信為證據。
這種事情,股權糾紛中見的太多了。
目前,你可以嘗試兩種途徑:
1. 掛失
可以向主管工商局申請掛失營業執照或公章,補辦新的營業執照或補刻公章。
但是,營業執照和公章都在總經理手裡,這就很難透過掛失來解決了。有的地方可以同時掛失補辦營業執照和掛失補刻公章。
一般來講,掛失補刻公章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提供營業執照;掛失補辦營業執照則需要加蓋公司公章(有的地方還需要加蓋中方股東公章和外方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權力機關出具決議。
2. 起訴控制公章、執照的總經理
但是能否獲得支援,甚至能否立案都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法律法規沒有對營業執照和公章應該由誰來持有做出規定。有的法官認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營業執照和公章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持有”,但這種觀點不是多數意見。更多的觀點認為,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營業執照和公章應該由誰來代表公司持有,因此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應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內部規定來確定由誰代表公司持有。如果沒有規定,則需要公司權力機關出具決議決定該事項。
提醒各位創業股東:應該未雨綢繆,從一開始就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好好籌劃一下營業執照和公章的事。
首先,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人持有的股東一定不要讓其他股東染指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特別是在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人來持有的情況下。謹慎起見,持有股東最好還是在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規定中明確規定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人來持有,因為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其他股東(“非持有股東”)的人有接觸營業執照或公章的機會,很有可能借機奪走。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規定再沒有相應規定,那麼持有股東就可能討不回來了。
其次,對於非持有股東來講,需要以公司內部規定的形式[1]明確規定營業執照和公章的使用許可權、程式和事項,防止持有股東濫用營業執照和公章,在其濫用營業執照和公章的情況下也可以確定其責任[2]。另外,非持有股東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設立一方股東即可決定公司可以起訴股東的機制,以防持有股東把持公司,導致公司無法起訴持有股東。
第三,如果股東間勢力比較均衡,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可以分別由兩個股東或者兩個股東聯盟分別持有。營業執照由勢力較小的股東持有,公章由勢力較大的股東持有。在需要使用營業執照的時候,勢力較小的股東出示營業執照或提供影印件。這樣的話,勢力較小的股東在某些情況下就可以對勢力較大的股東起到一定的牽制作用,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佔據了主動地位或者對勢力較大的股東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在制訂公司內部規定的時候,一定要在公司內部公佈並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否則,在具體案件中就有可能無法被採信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