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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驊駿張老師

    男子還錢時與債主妻子發生性關係,是賣淫嫖娼、還是詐騙強姦?

    這真是一個奇葩的案例。

    話說男子王某兩個月前借朋友劉某2000塊錢,這天男子娶朋友家還錢,開門的是朋友的妻子,朋友不在家去市區辦事了。

    男子見朋友的妻子姿色不錯,就坐那兒有一句沒一句跟那女子閒扯篇,那女子也很大方,兩個人拉起家常來無拘無束。

    漸漸地,男子起了色心,他對女子開玩笑說:妹子,你長得可是真漂亮,比外邊那些女的可強多了,關鍵是上髮廊找女人還貴。

    那女子笑嘻嘻地說:啥貴不貴的,我這裡不要錢,可你哥那個王八蛋都不碰我,整天就知道玩老虎機。毛病!

    男子一聽有戲,說:我這裡有2000塊錢,要不我來幫你。

    於是兩人一拍即合,然後半推半就發生了性關係,男子給了女子2000塊錢。

    隨後,男子給朋友劉某打電話說,錢已經還給你媳婦了。劉某回家問媳婦男子是否來還錢了?媳婦一臉無奈,只好說還了。

    那麼出來了四個問題:女子是賣淫?男子的行為是嫖娼?還是男子涉嫌詐騙?還是男子涉嫌強姦?

    首先,女子不是一個賣淫女,其並沒有與其他不固定的物件發生性行為,雖然案件從表面看來,男子支付了金錢,而女子得到金錢,但是兩人是認識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女子的行為不屬於賣淫。

    其次,男子支付的金錢在他自己看來是還了朋友的債務,這並不是支付發生性關係的錢。男子自然不屬於嫖娼。

    其三,男子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從數額上,2000元根本達不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現在各地構成詐騙罪的最低標準就是3000元。

    然而本案並不是因為數額不夠而不構成詐騙罪,我們假如男子和女子當時談的價格是5000元,男子依然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財產犯罪,在這個過程中,女子並沒有什麼財產損失。而男子,其實也沒有財產損失,男子已經償還了朋友的錢,並支付給了女子。

    其四, 男子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的要求是採取暴力猥褻等手段等違背婦女的意志,與婦女發性關係。

    男子雖然在這個過程中欺騙女子給2000元發生性關係,但是女子是知道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就是面前的王某而不是其他的人,女子因為被欺騙產生的動機錯誤不會屬於強姦罪被欺騙產生的事實認識錯誤。

    強姦罪欺騙手段事實認識錯誤舉例:比如我欺騙一個眼睛看不見的人,說我是她老公,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這種欺騙使婦女產生了事實認識錯誤,因為發生性關係的人不她想發生性關係的人。

    男子和女子的行為屬於通姦行為,男子既不違法(賣淫嫖娼),也不構成犯罪(強姦罪、詐騙罪或者其他犯罪)。現在這個時候女子只有啞巴吃黃連,她一旦告發男子,男子也沒什麼事,她擅自出軌的事就可能被老公知道了。你看這事弄的,我們不必感嘆案件的奇葩,其實這個案件的本質是女子自己有出軌的意識,所以吃虧怨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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