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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是的按時是

    內容: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併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背景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開始倒行逆施,不僅大力壓制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集權,而且企圖在英國恢復天主教,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這位未來的國王將來必定信奉天主教無疑!這樣,原來人們認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兒將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採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著名人物傳送了一封密信給在荷蘭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邀請他們到英國來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威廉來說,他主要關心的是如何能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爭奪英國的王位繼承權,同時他也認為他入主英國可以防止英國同法國結盟以共同反對荷蘭,因而接受了邀請。 為了避免當年(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鑑,英國決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共同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一個“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徵收賦稅,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為威廉三世,瑪麗即位為英國女王,是為瑪麗二世。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制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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