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換工——顧名思義就是這批到期另一批來替換,用工合同規定到期後不能續簽。
農民輪換工亦稱“農民(村)輪換工”或“亦工亦農輪換工”。是始於1958年在部分工業企業實行的新的勞動制度。輪換工是有使用期限的非固定職工,來源於農村勞動力在使用期內到工業企業做工定期分批進行輪換。一般使用在某些勞動繁重,勞動條件艱苦,有毒有害的工種崗位.
輪換工制度亦稱“亦工亦農制度”。農村的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到城鎮工礦企業工作,工作期滿後又回到農村從事各種農業勞動的制度。農閒時農民進入用工單位做工,農忙時返鄉務農,這是一種年度性的短期輪換工,實際上也是一種臨時工、季節工。
【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定期輪換工簽訂的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權利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一種。定期輪換工是企業從農村招收的農民工,合同到期後回農村務農,並由農村輪換一批農民接替工作的工人。《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民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釋出)規定,定期輪換工不轉戶糧關係,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招用定期輪換工,應該直接與定期輪換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
農民輪換工是部分工業企業使用的來自農村、不轉戶口關係、有規定任用期限輪換的非固定職工,農民輪換工享有的勞動保險待遇參照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釋出實施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四章 工資、保險福利及其他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農民輪換工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文號:勞辦發[1996]211號)
一、關於農民輪換工戶糧關係發生變化後的合同期限問題。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國務院令第87號)的規定,在艱苦工種崗位上工作的農民工應當定期輪換,這主要是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因此,凡在國務院規定實行定期輪換的崗位上工作的職工,無論其戶糧關係是否發生變化,都應當繼續執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過8年的規定。
二、對於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輪換工的因工緻殘撫卹費,應繼續執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並執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四條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
詳情參見:《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07.25由國務院頒佈。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國務院釋出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勞動人事部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國營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農村建築隊暫行辦法》,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交通、鐵路部門裝卸搬運作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輪換工——顧名思義就是這批到期另一批來替換,用工合同規定到期後不能續簽。
農民輪換工亦稱“農民(村)輪換工”或“亦工亦農輪換工”。是始於1958年在部分工業企業實行的新的勞動制度。輪換工是有使用期限的非固定職工,來源於農村勞動力在使用期內到工業企業做工定期分批進行輪換。一般使用在某些勞動繁重,勞動條件艱苦,有毒有害的工種崗位.
輪換工制度亦稱“亦工亦農制度”。農村的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到城鎮工礦企業工作,工作期滿後又回到農村從事各種農業勞動的制度。農閒時農民進入用工單位做工,農忙時返鄉務農,這是一種年度性的短期輪換工,實際上也是一種臨時工、季節工。
【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定期輪換工簽訂的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權利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一種。定期輪換工是企業從農村招收的農民工,合同到期後回農村務農,並由農村輪換一批農民接替工作的工人。《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民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釋出)規定,定期輪換工不轉戶糧關係,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招用定期輪換工,應該直接與定期輪換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
農民輪換工是部分工業企業使用的來自農村、不轉戶口關係、有規定任用期限輪換的非固定職工,農民輪換工享有的勞動保險待遇參照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釋出實施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四章 工資、保險福利及其他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農民輪換工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文號:勞辦發[1996]211號)
一、關於農民輪換工戶糧關係發生變化後的合同期限問題。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國務院令第87號)的規定,在艱苦工種崗位上工作的農民工應當定期輪換,這主要是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因此,凡在國務院規定實行定期輪換的崗位上工作的職工,無論其戶糧關係是否發生變化,都應當繼續執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過8年的規定。
二、對於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輪換工的因工緻殘撫卹費,應繼續執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並執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四條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
詳情參見:《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07.25由國務院頒佈。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國務院釋出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勞動人事部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國營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農村建築隊暫行辦法》,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交通、鐵路部門裝卸搬運作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