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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為了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各責任主體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施工工程中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後,依舊有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此時,責任主體需要及時處理,工程質量事故上報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工程質量事故上報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二、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根據及等級是什麼?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

    是在事故發生後的3天之內,對於違法規定的行為,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再出發責任,還有可能會被解僱。各方責任主體,為了減輕在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時需要承擔的責任,在施工過程中會履行自己的責任,並留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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