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侵佔集體土地該如何處罰
如果是個人未經批准侵佔集體土地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集體土地包括的範圍
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屬於國家所有。應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透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但是用於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准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一、個人侵佔集體土地該如何處罰
如果是個人未經批准侵佔集體土地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集體土地包括的範圍
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屬於國家所有。應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透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但是用於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准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