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老方同志

    沒有核對有關規定,憑記憶說說,有錯的請指正。

    首先這題目說的有點粗糙,是誰“法律意識淡薄?”

    醫療過程中出現的非正常死亡有三種情況:

    一是對醫療中非正常死亡無異議的不需要屍檢。交清醫療費,按當地規定處理喪事,醫院、患者兩不囉嗦。

    二是懷疑患者被醫院或醫生謀殺的,報警。公安機關會派員前往勘驗屍體,有他殺嫌疑的,根據情況也可能解剖屍檢。這一切都是免費的。確定不是他殺後,公安機關就可以“收工”了。至於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這不屬於公安機關的事。

    三是懷疑係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可以向醫院或醫療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醫院和當地的醫療行政主管機關都有專門的部門負責處理此事,比如醫院的醫患辦,當地衛計委的醫患處。一般情況下只要你懷疑是醫療事故,啟動追責程式的第一步就是屍體鑑定,因為多數情況下,只有屍檢才能確定死因。有人會主動提醒你要申請屍檢,這應該是申請人預付屍檢費用;當地醫療行政主管機關自查的醫療事故,費用由決定機關負責。

    涉嫌醫療事故的,處理的初始階段公安機關未必要介入,醫療行政主管機關透過調查(包括屍檢),認為構成犯罪的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醫療事故不構成犯罪的,由醫療行政機關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吊銷醫生從業資格證、對責任領導進行撤職等行政處分,自然也就與公安機關沒有任何關係了。

    一般情況下,涉嫌醫療事故的公安機關會提前介入,這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雙方中的一方報警了,公安機關介入主要是維護治安,防止醫患糾紛升級為治安、刑事案件。二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便於調解,公安機關提前取證。嚴格意義上說,醫患糾紛的調解不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也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屬於“做好事”。三是公安機關調解(嚴格地說叫“促成調解”)更具中立性。一般情況下,醫患矛盾出現了,依法由涉事醫院或當地醫療行政主管機關來處理,由於涉事醫院本身就是相關醫療行政主管機關的“下屬”,他們出面調解,往往不被患者家屬認可。公安機關在“促成調解”過程中也會告知屍檢的相關要求。

    至於“未做屍檢,造成無法做醫療過錯鑑定,怎麼辦?”按照規定,死亡家屬懷疑是醫療事故的,立即封存相關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及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全部材料。封存雖然有規範,但是對於患者家屬來說有不盡合理之處(有興趣的自行百度)。

    換句話說,錯過了屍檢,即便你懷疑是醫療事故,也就只有透過病歷、手術方案、護理記錄等前述所列材料來分析認定醫生是否有過錯這一條路了,但是認定醫生存在醫療過錯的可能性很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思路不清晰,說話不在點子上,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