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各使用者先交錢後安裝,否則不予安裝,另外,室內的一切供水裝置費用由使用者自理。並向該村每個報名安裝自來水的使用者各收起了1800元的“入戶費”, 同時該水廠負責人彭木安在安裝現場向該村村民表示:如果這次不願安裝自來水的使用者,下次找我們安裝的,每戶將按2300元收取“入戶費”
水廠收費亂象惹民憤
當記者問:為什麼同一轄區、同一水廠安裝供水的三個新村,你們對他們收取的“入戶費”有的是1200元/戶、有的是1500元/戶、有的是1800元/戶;收取的水費有的是1.50元/噸、有的是3.00元/噸? 而且自來水使用者的用水量在5噸以下的,你們為什麼要按5噸的用水量收取他們的水費?
該工作人員表示:收1200元的“入戶費”的和收1.5元/噸的水費是去年交的。今年的物價、油價、挖機、施工人員的工資都漲了。郝店是按1.50元/噸收的水費。關店新村那邊是二級增壓起水,45千瓦的電動機日夜在工作,不工作就沒水吃,它的位置高了,要8.5個壓的水才能上去。兩個月收了5000多塊錢的水費,交了18000多塊錢的電費。按3元/噸收費我們還在虧本,他們不用水我們一分錢也不收他們的。我們虧本,政府也不管,國家也不投資,不行的話我們還是找政府,看他們怎麼解決……!
該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我不清楚。我們承包水廠,水費是我們包的。水廠屬於政府公開競標拍賣的……。
該工作人員答:沒有……!
為進一步摸清有關部門對當地城鄉居民供水及收取水費標準的有關規定,記者又於6月14日,電話採訪了市物價局物價投訴中心。該中心一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自來水廠的水價收費標準沒有向我局申報,我局也沒有制定具體的相關收費標準檔案。同時,該工作人員對此主動向記者提出兩個處理方案:一是制定相關自來水收費檔案,規範自來水收費標準;二是將多收部分的自來水費退還給使用者,並接受、配合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相關法規解讀。
從本文上圖《供水協議》來看,自來水廠與使用者簽訂的是城市供水協議。而《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來水按底度收費”之條款已於2002年修改、刪除,並同時按照2002年新制定的《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執行。此條款的修改,意味著城市供水再也不能按底度(即最低消費額度)收費,而該水廠按使用者用水量在5噸以下的,按5噸的底度收費,以及向用戶收取的水價標準未申報上級物價部門審批是違規的。
根據《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水價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排)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鑑於該水廠工作人員本文中的語言表示,試問:水廠承包了就能放縱收費、違規收費? 就能置有關法律法規於不顧,不向上級物價部門進行水價申報和審批? 水廠虧損,應由使用者買單?
要求各使用者先交錢後安裝,否則不予安裝,另外,室內的一切供水裝置費用由使用者自理。並向該村每個報名安裝自來水的使用者各收起了1800元的“入戶費”, 同時該水廠負責人彭木安在安裝現場向該村村民表示:如果這次不願安裝自來水的使用者,下次找我們安裝的,每戶將按2300元收取“入戶費”
水廠收費亂象惹民憤
當記者問:為什麼同一轄區、同一水廠安裝供水的三個新村,你們對他們收取的“入戶費”有的是1200元/戶、有的是1500元/戶、有的是1800元/戶;收取的水費有的是1.50元/噸、有的是3.00元/噸? 而且自來水使用者的用水量在5噸以下的,你們為什麼要按5噸的用水量收取他們的水費?
該工作人員表示:收1200元的“入戶費”的和收1.5元/噸的水費是去年交的。今年的物價、油價、挖機、施工人員的工資都漲了。郝店是按1.50元/噸收的水費。關店新村那邊是二級增壓起水,45千瓦的電動機日夜在工作,不工作就沒水吃,它的位置高了,要8.5個壓的水才能上去。兩個月收了5000多塊錢的水費,交了18000多塊錢的電費。按3元/噸收費我們還在虧本,他們不用水我們一分錢也不收他們的。我們虧本,政府也不管,國家也不投資,不行的話我們還是找政府,看他們怎麼解決……!
該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我不清楚。我們承包水廠,水費是我們包的。水廠屬於政府公開競標拍賣的……。
該工作人員答:沒有……!
為進一步摸清有關部門對當地城鄉居民供水及收取水費標準的有關規定,記者又於6月14日,電話採訪了市物價局物價投訴中心。該中心一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自來水廠的水價收費標準沒有向我局申報,我局也沒有制定具體的相關收費標準檔案。同時,該工作人員對此主動向記者提出兩個處理方案:一是制定相關自來水收費檔案,規範自來水收費標準;二是將多收部分的自來水費退還給使用者,並接受、配合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相關法規解讀。
從本文上圖《供水協議》來看,自來水廠與使用者簽訂的是城市供水協議。而《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來水按底度收費”之條款已於2002年修改、刪除,並同時按照2002年新制定的《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執行。此條款的修改,意味著城市供水再也不能按底度(即最低消費額度)收費,而該水廠按使用者用水量在5噸以下的,按5噸的底度收費,以及向用戶收取的水價標準未申報上級物價部門審批是違規的。
根據《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水價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排)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鑑於該水廠工作人員本文中的語言表示,試問:水廠承包了就能放縱收費、違規收費? 就能置有關法律法規於不顧,不向上級物價部門進行水價申報和審批? 水廠虧損,應由使用者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