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創制之舉,是對國家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的專責機關,其實質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
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一府兩院”的權力結構中,監察組織隸屬政府,國家監督職能是透過行政權派生的監察權、檢察權派生的偵查權來實現的。而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改變監督權的配置模式,將行政權中的監察權、檢察權中的偵查權分離出來,提升整合為統一的監督權;監察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外,是履行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
透過監察體制改革,原來由檢察機關行使的偵查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職能,整合至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置。職能的轉移整合,不代表偵查權可以和調查權劃等號,更不能簡單說監察機關就是司法機關。無論是職責定位、法律依據還是領導體制,二者都存在本質區別。
首先,監察機關實質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其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專門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其監察物件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規範的是特殊主體的特殊行為。司法機關是針對一般物件、一般行為的法律實施機關,調整所有法律主體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次,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由於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也因此不能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調查也就不能等同於偵查,所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於對腐敗、貪汙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區別在於,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不同。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在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的體制,從組織形式和職能定位上實現黨對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案件從初核、立案到採取留置措施、提出處置意見和審查意見等事項都必須報黨委同意。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透過各級黨委政法委這個黨委工作部門來協調司法機關,並透過在司法機關設立黨組的形式,實現地方黨委對司法機關的領導。黨委不討論、不干涉個案處理,不影響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
簡單說,行政機關是執行政策,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政務職能的,監察機關是查詢行政機關執行中存在違規問題追糾行政責任的,司法機關是追究法律責任的。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創制之舉,是對國家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新組建的監察委員會,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的專責機關,其實質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
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一府兩院”的權力結構中,監察組織隸屬政府,國家監督職能是透過行政權派生的監察權、檢察權派生的偵查權來實現的。而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改變監督權的配置模式,將行政權中的監察權、檢察權中的偵查權分離出來,提升整合為統一的監督權;監察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外,是履行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
透過監察體制改革,原來由檢察機關行使的偵查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職能,整合至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置。職能的轉移整合,不代表偵查權可以和調查權劃等號,更不能簡單說監察機關就是司法機關。無論是職責定位、法律依據還是領導體制,二者都存在本質區別。
首先,監察機關實質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其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專門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其監察物件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規範的是特殊主體的特殊行為。司法機關是針對一般物件、一般行為的法律實施機關,調整所有法律主體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次,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由於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也因此不能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調查也就不能等同於偵查,所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於對腐敗、貪汙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區別在於,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不同。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在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的體制,從組織形式和職能定位上實現黨對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案件從初核、立案到採取留置措施、提出處置意見和審查意見等事項都必須報黨委同意。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透過各級黨委政法委這個黨委工作部門來協調司法機關,並透過在司法機關設立黨組的形式,實現地方黨委對司法機關的領導。黨委不討論、不干涉個案處理,不影響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