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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出納員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人員在調職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人員應盡的職責,做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賬務混亂,對於沒有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

    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到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出納工作交接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工作交接表,按交接表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

    出納交接一般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

    1.將尚未登記的收、支業務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個人私章。

    2.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致,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

    3.在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個人私章。

    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書面說明。

    5.編制“出納工作交接表”列明應移交的資料。

    ①具體業務移交: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②會計資料、賬簿、檔案;各種票據、支票簿、各種檔案資料和其他業務資料等;

    ④其他物品:辦公室、辦公桌與保險工具的鑰匙、各種保密號碼、公用會計工具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應當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中列明財務軟體及密碼、資料磁碟等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⑤責任劃分:交接前後出納工作責任事項的劃分。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

    1.接交人按出納工作交接表點收現金收付訖章、作廢章、銀行收付訖章及其他出納資料等,物品必需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2.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或蓋章。

    3.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中籤名或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出納工作交接表上簽名或蓋章,工作交接表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工作交接表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出納工作交接表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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