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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秉公辯法之源

    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協議書》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但實為出賣人夫妻共同財產。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夫妻共同財產單方出售,在並無充分證據表明其配偶對該買賣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應認定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因此,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屬履行不能,應以出賣人無權處分為由予以解除,並由賣方向第三人承擔相當於根本違約的違約責任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出賣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本身的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賣方無權處分,且支付合理的房款,房子已經過戶,就追不回房子了,如果房子還未過戶,仍然有挽救的餘地。

  • 3 # 律師說

    第一,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出賣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依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意;並且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上述法律規定確保了不動產所有權人享有物權的絕對性。

    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出售是需要經過夫妻雙方都同意,如果丈夫一方不同意,有權追回房屋。

    第二,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就是說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有一種情況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中國民法通則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4 # 茅坡居士

    共有財產單方出售的合同無效,但出售方個人作為過錯方需承擔買受人的經濟損失。

    所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1. 出售方個人獲取家人同意履行合同。

    2. 認定合同無效,出售方個人因過錯需賠償買受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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