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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仁者無敵浩克

    合用合不合理,是一個相對概念,雙方理解各有不同。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條款沒有明顯違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合同條款是有效的。

    合同是經過雙方簽訂同意,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能因為一方認為不合理而隨意解除。

    如果協議簽訂後,發現合同中一些條款,存在歧義解釋,如果一方提供合同格式的,解釋應以非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有利解釋為準。

    經濟補償應遵循合同條款中的約定,並不違背勞動法相關條款。

    一般主動提出辭職是不會得到經濟補償的。

  • 2 # 點躍線上

    合理還是合法,是兩個概念。

    所有勞動合同制定的條款都要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不是誰想怎麼制定就可以的;如果不合法的情況下,可以拒籤而且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你能有證據證明,單位存在以上的違反法律的行為的,單位就你應當給你補償了。

  • 3 # 嘉樹

    你先需要回答的是,如果沒有補償你是否會辭職?記住,辭職是你的選擇,不是企業的選擇。別網文看多了就顛倒了這個基本關係。

  • 4 # 職場天下

    這個問題得具體看待,畢竟不合理與不合法不同,如果說合同的訂立建立在違反勞動法的基礎上,那肯定合同違法的部分是無效的,下面我就日常碰到的幾點,簡單說一下:

    1,合同上允許公司給你調崗調薪。這一條首先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有個前提,你如果簽名同意了,是你的責任,這一條在勞動法也沒有特別說明違法的,只說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調崗調薪,所以如果你以這條不合理要辭職,肯定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合同上約定加班費和加班時間,超出了勞動法規定關於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計算方法的範圍。這一塊就屬於違法的,即使你同意了,也是無效的,因為其本質上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如果你提出辭職,是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資來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也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3,勞動合同上,註明了上班遲到等類似的情況要罰款的問題,這種情況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了,員工可以採取第二條的方法取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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