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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山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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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應鏈從業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涉及欺詐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應聘用的簡歷有虛假資訊,
要看影響不影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能力的判斷等。
一般的,
除非虛假證件等惡劣影響,
或者能舉證因虛假履歷導致損失之外,
一般的要給予勞動者賠償。
原因是簡歷並不具備法律效力,
簡歷內容也不是企業錄用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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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簡歷參謀埠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前提是需要在入職時候做好準備。
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簡歷造假屬於第(2)條的“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是屬於無效合同。
其中“欺詐”的註解是: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象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何提前避免這樣的事情
在新員工入職提交資料的時候,要求提交一份簡歷,再《入職申請表》裡需要讓其填寫過往工作經歷、教育經歷,最後還需要簽字。
備註欄要讓其表明,所提交的材料屬實,否則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或對勞動合同做無效認定處理。
這樣有這個前提條件的話,如果員工真的出現簡歷造假行為,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後面需要就不會有其他太多的法律風險了。
當然了,如果工作經歷造假一兩個月的話還是情有可原的,只要不是太過分,畢竟招一個人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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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點兵
應聘時提供的簡歷有虛假資訊,當然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作為企業方一般在招聘時所有人都會填寫應聘人員履歷表,這個表裡面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個人的工作履歷,填寫完了還要個人的簽名,比較正規的公司在個人簽名的上面還有一段話:我鄭重承諾,以上個人填寫的資訊真實有效,如有虛假,願意承擔所有責任。這樣的目的就是如果應聘候選在履歷上造假,為企業下一步解除勞動合同打下伏筆。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資雙方採用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從一開始就屬於無效合同,既然是無效合同當然就可以解除。
一般出現這種情況,都是因為這個員工在企業乾的沒有達到老闆的期望值,但是又沒有其他辦法,企業也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想一個即合理有合法的理由將員工與以辭退。
這就要求員工個人在填寫入職資料的時候,一定要真實的簽寫個人履歷不要誇大其詞,以免履歷造假。其次企業方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建議做好背調,避免給企業和員工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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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涉及欺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簡歷有虛假資訊,要看虛假內容及原因,影響不影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能力的判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