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用工單位用來打法律擦邊球的工具! 它的好處只是對用工單位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這就是為什麼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會出現勞務派遣氾濫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國企朝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個措施就是“減員增效”,國資委對於國有企業的員工數和工資總額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和國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對派遣員工基本上是不聞不問,“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要是出了什麼問題,勞務派遣公司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不敢得罪用工單位,被派遣人員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週而復始。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力,實際上也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用工單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只要把他們集中安排在一些崗位上,不要與正式員工出現混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他們得到的工資水平都要比正式員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這些主要方面以外,勞務派遣員工還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對待。比如:不列入升職的範圍,不能加入黨團工會組織,等等。你到百度的勞務派遣吧去看看吧,這裡有很多勞務派遣員工網友在傾訴他們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總之,勞務派遣是對用工單位是極大的有利,而這種好處都是建立在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之上。
勞務派遣是用工單位用來打法律擦邊球的工具! 它的好處只是對用工單位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這就是為什麼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會出現勞務派遣氾濫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國企朝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個措施就是“減員增效”,國資委對於國有企業的員工數和工資總額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和國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對派遣員工基本上是不聞不問,“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要是出了什麼問題,勞務派遣公司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不敢得罪用工單位,被派遣人員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週而復始。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力,實際上也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用工單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只要把他們集中安排在一些崗位上,不要與正式員工出現混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他們得到的工資水平都要比正式員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這些主要方面以外,勞務派遣員工還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對待。比如:不列入升職的範圍,不能加入黨團工會組織,等等。你到百度的勞務派遣吧去看看吧,這裡有很多勞務派遣員工網友在傾訴他們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總之,勞務派遣是對用工單位是極大的有利,而這種好處都是建立在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