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辦不下來,哪一方的責任?說道這問題呢,先給大家舉個例子吧,比如,2009年8月,光頭強夫婦決定購買一套商品房,並透過中介按揭購買了翠花的一套房屋,隨即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約定:買受人沒有提供有效按揭資料,或者無論何種理由被銀行全部或部分拒絕放貸,則由乙方也就是說翠最遲在2009年10月18日前向甲方以現金方式付清全部購房款。2009年11月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至遲在2009年12月20號前必須支付剩餘所有房款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同時,還約定:如果是未能按照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甲方,有權把房產再過戶到甲方名下。並且乙方承擔所,也就是翠花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個夫妻分別簽署的兩份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個按揭未辦成的責任在誰?
咱們先說第一個,光頭強與翠花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後來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法院認為具有約束力,法院查明簽訂的這份合同光頭強媳婦兒是全程參與的,認定為他們夫妻雙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買房構成根本違約。光頭強有權利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之時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動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解除權,只有守約方才解除權,違約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在舉證方面下面幾點需要注意:第一個,賣方需要證明買方具有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證據,並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這些證據,其實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下面還有幾個風險:第一,如果是按揭購房的話特別是二手房一定要明確如果銀行按揭貸款未獲批的情況下使用現金付款,買方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按揭購又約定過戶時買方向買方支付餘下房款賣方同時交房給買方,以生產現金購房與按揭購房無謂之爭合同一旦這樣約定可能到時候會產生糾紛到底還是先過戶交房;第三,是按揭手續辦理可能有周期且有可能超過出賣的預期,又因涉及案外人多,尤其在無法辨別買受人是否積極履行的情況下,極易出現一方毀約的現象。所以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諮詢瞭解相關,按揭貸款事宜,對辦理按揭手續的合理期限及可能出現的辦理遲延,有預期有應對有約定。如果出現調控政策導致按揭受阻依然要區分政策影響程度及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義務從而判定為責任;第五,爭議條款一定要約定上乙方辦理貸款甲方給予配合是先貸款後更名還是先更名後貸款是有利於速度為原則,實踐中往往為了按揭成功需要賣方出具一系列的手續。比如,首付款證明在未付款或者未付實際達到銀行要求的比例情況下,出賣人出具虛假證明則存在明顯的風險,不出具證明,又使合同履行出現障礙有違約定的,有利於速度快原則和貸款先到未約定,故在簽約時雙方對,履行方和履行期限應明確不得行戶不過含糊約定,一定要約定詳細。詳細諮詢可致電(微信同號)。
按揭辦不下來,哪一方的責任?說道這問題呢,先給大家舉個例子吧,比如,2009年8月,光頭強夫婦決定購買一套商品房,並透過中介按揭購買了翠花的一套房屋,隨即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約定:買受人沒有提供有效按揭資料,或者無論何種理由被銀行全部或部分拒絕放貸,則由乙方也就是說翠最遲在2009年10月18日前向甲方以現金方式付清全部購房款。2009年11月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至遲在2009年12月20號前必須支付剩餘所有房款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同時,還約定:如果是未能按照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甲方,有權把房產再過戶到甲方名下。並且乙方承擔所,也就是翠花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個夫妻分別簽署的兩份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個按揭未辦成的責任在誰?
咱們先說第一個,光頭強與翠花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後來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法院認為具有約束力,法院查明簽訂的這份合同光頭強媳婦兒是全程參與的,認定為他們夫妻雙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買房構成根本違約。光頭強有權利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之時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動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解除權,只有守約方才解除權,違約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在舉證方面下面幾點需要注意:第一個,賣方需要證明買方具有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證據,並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這些證據,其實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下面還有幾個風險:第一,如果是按揭購房的話特別是二手房一定要明確如果銀行按揭貸款未獲批的情況下使用現金付款,買方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按揭購又約定過戶時買方向買方支付餘下房款賣方同時交房給買方,以生產現金購房與按揭購房無謂之爭合同一旦這樣約定可能到時候會產生糾紛到底還是先過戶交房;第三,是按揭手續辦理可能有周期且有可能超過出賣的預期,又因涉及案外人多,尤其在無法辨別買受人是否積極履行的情況下,極易出現一方毀約的現象。所以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諮詢瞭解相關,按揭貸款事宜,對辦理按揭手續的合理期限及可能出現的辦理遲延,有預期有應對有約定。如果出現調控政策導致按揭受阻依然要區分政策影響程度及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義務從而判定為責任;第五,爭議條款一定要約定上乙方辦理貸款甲方給予配合是先貸款後更名還是先更名後貸款是有利於速度為原則,實踐中往往為了按揭成功需要賣方出具一系列的手續。比如,首付款證明在未付款或者未付實際達到銀行要求的比例情況下,出賣人出具虛假證明則存在明顯的風險,不出具證明,又使合同履行出現障礙有違約定的,有利於速度快原則和貸款先到未約定,故在簽約時雙方對,履行方和履行期限應明確不得行戶不過含糊約定,一定要約定詳細。詳細諮詢可致電(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