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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雨竹阿輝

    請關注我,我會給大家講詳細講解古代監獄的管理。今天給大家先簡單講解一下:歷代封建王朝都制定審判和監獄管理的專門法令——《獄官令》。令,也稱詔或詔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稱制和詔)。由於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變律的規定,即杜周所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比起法律的基本形式——律,令有很強的現實性,往往是根據當時的形勢和需要釋出的。始於漢代的《獄令》,為晉、隋、唐、宋等朝所繼承,對獄官、獄吏、獄卒的職責作了嚴格的規定。對犯人該囚不囚,該戴刑具不戴,對犯人衣食、醫等請求不給予,以及收受犯人錢物,獄吏以錐、刀、繩、鋸等物提供給犯人,都有處罰的規定。《唐律疏義》規定:如果獄吏對不應禁而禁之,不應枷、鏁、杻而枷、鏁、杻,杖獄吏六十;如果獄吏將金刃及他物提供給犯人,杖獄吏一百;如果犯人逃亡,或自傷,或傷了別人,處獄吏徒刑一年;如果獄吏收犯人財物,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絞。等等。

  • 2 # 太常吸貓

    古代的監獄雖說是關押犯人的地方,但是犯人也不是一進監獄就什麼保障都沒有,生死由命的。《大明會典》記載了當時的監獄管理的不少細節,其中頗有一些保障犯人生活的規定。首先,犯人如果是被冤枉的,有一定的申訴渠道。其家屬可以擊鼓鳴冤,如果訴狀被受理,即使是重囚,到了秋後問斬前一日也有暫免行刑,提調案卷重新證辯的機會。

    如果犯人在監牢中病故,第二天會有官員前來檢視,弘治年間的規定是:“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御史相視。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錦衣衛官不預。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 。這一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囚犯被虐待身亡,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囚犯與看管官吏勾結,借假死脫身。

    提牢也有一定之規。如果提牢官換人,則提牢前舊的提牢官需要將相關材料交給接管官員查閱。負責的官吏不僅要檢視犯人數量,還要管理犯人的一應用度,監獄的開支情況。獄卒要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獄具什物,查理病囚醫藥,禁革獄中一應弊端” 。

    獄具的規定也是十分嚴格的。笞、杖、訊杖、枷、杻、鐐等獄具的重量、尺寸、施刑的部位、數量都有要求,如果損壞則要修補。一些酷刑所用的獄具,實屬非法的需要焚燒處理。明令禁止後敢於接著使用的這些酷刑的官吏,則用這些東西直接處治他們。司獄官要負責管理獄卒,擅自使用刑具加刑,苛待囚犯的,不按時發放飲食的官吏是會被問罪的。

    年紀在70歲以上,15歲以下的犯人有優待政策,罪行比較輕的准許收贖。囚犯進入監獄後如果生病,需要提牢官查驗屬實後治療,醫藥費還要監獄出。除了死罪囚犯以外,都要開疏枷杻令親人探監,笞罪以下可以保外就醫。此外,囚犯所戴的枷杻要經常洗滌,席子等臥具需要經常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食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藥醫”。

    所以,古代監獄的管理其規定本身還是比較人道的,但是架不住弊病叢生,這些規定恐怕有時也是一紙空文。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往後餘生全都是你,人生觀點你贊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