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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閒餘電子

    要同員工商量過員工願意才可以,因為工作調動可能會給員工增加開支或是不方便,員工可以不接受工作地點變動。

    對於公司來講,更換工作地點,可以考慮是為了降低成本而變動、會取得經濟效益的。我們員工為公司工作、獲得報酬、時間精力的付出在原地點工作是經過考慮過。

    如果工作地點變遠,會造成去上班落班時間加長、增加交通成本、又可能引起照顧家人不方便。如果公司變更的地點對我們不會有很大影響也不會造成困難,我們應該要配合公司安排。

    如果影響較大我們可以拒絕,但順便說公司變更工作地點,經過商量錢給得到位基本都不好意思拒絕。

  • 2 # 婷婷玉立vlog

    在工作中,誰都沒有義務叫別人這麼做,除非是自願的。如果員工沒成家立業,可以接受隨意調動,去其他地方生活,那麼就沒什麼問題。反之員工如果家住這裡,平時下班之後還要帶小孩,工作調動後不是很方便,或者工作的地方離家很遠,那就算了,因為他沒有義務必須要接受調動。我們作為管理者,做事也要從實際出發,要多替下屬著想,不要強人所難,這樣下屬才會更賣力的替你工作,工作積極性才會更高。

  • 3 # 栓哥678

    談點親身經歷的事。本人以前在重慶一家化工企業工作,屬於白領,公司總部在重慶,由於公司規模較大,陸續在內蒙古烏海市,寧夏中衛市,新疆庫車縣建設了生產基地。員工的來源呢,除了在本地招收一線員工外,管理人員,車間主任,段長,甚至班長等絕大部分是從重慶派駐。

    以前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事明確工作地點,外派的骨幹也沒有太多意見,因為所有外派到內蒙,寧夏,新疆的上至總經理,下至普通員工,每人每月再原有工資基礎上增加1400元地區補貼,對員工來說,如果2個月回一次家,往返機票還有結餘。所以沒有太大的矛盾。

  • 4 # 天水共清

    這取決於工作單位和工作性質。

    1.一般工作單位,如經領導層決策,經過和員工協商,達誠一致共識,可以考慮接受工作調整。

    2.一般工作單位,雖然有工作需要,也有領導許諾條件,但如因家庭條件所限(孩子無人帶、父母需自己照顧……),不可能做到忠孝兩全,需要和家人協商確定是否接受工作調整。

    3.特殊工作單位,涉及到國家安全層面,無需考慮,聽從組織分配調整。

    以上僅供參考。

  • 5 # 匯國智庫

    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作地點和崗位不明確確實是目前許多人力部門的一個做法。

    如果職位調動地點和合同約定沒有明顯衝突的,確實是合法的。。。

    作為勞動者,儘量能做的是在勞動合同上謹慎,如果做不到,實在沒辦法了。

    看看現在給勞動者做代理的律師混得多慘就知道了。

  • 6 # 十鬥記

    這個問題從以下四點來看:

    一、如果合同的約定確實是模稜兩可的,是不可以隨便調動的,在仲裁時會以對勞動者有利角度進行解釋;

    二、勞動合同中的關於作地點的條款僅是其中一個要素,另要注意合同中有沒有附加條件或因素,比如:可隨業務調整等字樣;

    三、要注意繼成事實的情況發放:實際發生超過一個月的,在想起來去維權基本不會被支援了;

    四、在模糊的情況下,如調動崗位的工作性質是同類的,是可以調動的,企業有管理的權利,前提是不能因為調動降低工資勞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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