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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丁香88577228

    1.請深刻地懂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

    2.請換位思考一下:你自己就是“傳說中不勝任工作的人”,你自己希不希望“沒有補償”???

    3.世界上最大的善良就是“時時有替他人作想的善意”。

    4.佛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

    5.佛還說“因果報應,如影隨形”。

  • 2 # 糠汁喝得

    正式員工因工作不勝任,解聘確定是需要給補償費的,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之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之(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不勝任” 解約一定要注意程式合法, 如果操作不當可能會承擔支付雙倍賠償的風險。

  • 3 # 勞動法微匠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給公司提供一些操作技巧,不然很多hr又該說我只幫勞動者了。

    公司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建議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什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不建議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呢,原因如下:1,第36條只要付n,而第40條要付n+1;2,第40條操作難度大,因為第40條(二)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證據角度來講,公司是很難證明勞動者哪裡不能勝任了(不是光說不能勝任,要有證據,很難證明),而且還要調崗或培訓,再次證明不能勝任;3,公司以第40條(二)與勞動者解除後,勞動者回過頭來說你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2n),公司就要證明符合第40條(二),這對公司來講太難了,一旦無法證明,就會被認定違法解除,支付2n。

    所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36條,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為上策。

  • 4 # 一切隨緣化

    這種道理很明顯,公司管理人員把他提為正式員工,如果要,解聘他當然要按正式員工一樣付出薪資。誰讓你識人不明的。

  • 5 # 孫冬華律師

    如果已過試用期,不能當然的以不勝任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強行違法解除,需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 6 # 淺淺悠閒時光

    正式員工應該是已經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了,員工在初到公司時的實習期公司並沒有表達出員工不能勝任公司的意向,等到員工轉正或者工作一段時間後才認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聘是需要補償的。根據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長和工作時長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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