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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7 晚9 點30 左右,崑山順帆路震川路口發生寶馬車追尾電動車,車主下車群毆電動車主。爭執期間寶馬司機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當死者開始逃向汽車時,能否認為侵害行為已經中止?所以如果嚴格來判,電動車主屬於防衛過當,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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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平淡生活145168327

    林子大了什麼鳥沒有?譁眾取寵唄!說防衛過當的人當他遇見這種人的話我估計他也得選擇所謂的防衛過當,或者都沒有機會防衛!那是我看他還能不能冷靜的分析他的行為是否合不合理了!

  • 2 # 法子不太壞

    網路上很多質疑白衣男。在花臂男再次跑向車後。繼續追砍。屬於防衛過當。或者過失防衛。請各位回看影片。在花臂男從車裡出來。對白衣男暴打後。又返回車內。。結果是拿出了一把大長刀。對白衣男追砍。在白衣男搶奪長刀後。花臂男再次跑向車門。。在此情景下。。如果你是白衣男。你是否能夠判斷花臂男是上車躲藏還是再次尋找兇器?你當時能否判斷他會從車內拿出另一把長刀?或者一把取人性命的五連發?又或者會拿出一個什麼取人性命的兇器?如果是我。。我無法判斷。我只能在當時狀態下。儘快擊倒花臂男。這樣大家能夠理解吧?即便面臨防衛過當的風險。我還是會選擇擊倒他。以使自己脫離被殺的危險境地。

  • 3 # 李治藝Jason

    崑山案,我主張是正當防衛。 第一,如果認為不法侵害仍在持續,便不存在過當問題,因為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因為紋身男在用長刀行兇重傷害乃至殺人。 判斷不法侵害仍在持續還是已經終結,不應僅考慮已然事實,還應考慮未然事實(可能的不法侵害,除非侵害者倒地徹底失去反抗能力);不應從事後判斷(例如事後證明紋身男在逃跑時已經受到重傷,失去侵害能力),而應從行為時判斷(考察當時的緊急情況);不應從理性的一般人的角度(或上帝視角)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終結,而應從情景中的行為人的角度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終結(行為人在當時緊急情形中認為對方有可能繼續實施不法侵害,這種看法只要有合理根據就應予以認可)。 基於以上考慮,崑山案中,在紋身男倒地不起之前,其可能的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白衣男的防衛時間條件是符合的,白衣男不構成事後防衛,因此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不是防衛過當。 第二,退一步,即使認為紋身男從車後逃至路邊草地時,白衣男的繼續刀砍行為已經屬於事後防衛,也要考察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如果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面幾刀,那麼仍然屬於正當防衛。如果無法查明,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面幾刀,還是最後幾刀,那麼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為前面幾刀導致的,因此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後面幾刀屬於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並且應從寬處罰,因為被害人有嚴重過錯。

  • 4 # 騫丹錦

    寶馬男一條人命,激起大眾對掃黑除惡的決心,促進了法律制度的完善,這個人也死得其所了。

    可惜的是電車男捲入了這場現實和虛擬的紛爭,揹負了殺人的陰影,不論有罪無罪都伴隨一生。

    希望大眾少一點口舌之爭,多一點理解包容,給我們國家一點時間,完善自我,法律終將還是保護好人、制裁惡人。

  • 5 # 漫漫長路任君行

    不管無論如何都是防衛過當。

    第一法大於情

    第二這對兩個家庭都有一定的影響

    這是兩個家庭的之間事情,寶馬男的孩子也十多歲了。

    至於賠償,這個由於當事人是正當防衛,而且滋事著持刀行兇,這個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麼多刀,導致失血過多而死,這就是兩個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而不是不處理。

    可以從事勞教,和心理疏導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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