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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丹鳳朝陽188262100

    本人感覺,除新聞外,任何以丶影丶視、為媒介,推出的節目,在這個經濟主導一切的時代,都算影視產品!友友們感覺呢?……

  • 2 # 巴比龍Papillon

    通常大眾難以精確地區分綜藝節目的分屬,那麼如果從《著作權法》作為我們分析的依靠的話,這個問題就可能變得不再那麼複雜。

    首先《著作權法》中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俗稱為影視作品。而綜藝節目其實就屬於錄影製品而非影視作品,更精確地來說,它是非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根據法律得知,“製品”和“作品”的本質性區別在於其具有的獨創性。在這方面,“製品”雖然也在其中適當融合進了智慧的表達,可其中的獨創性仍然降低下,根本沒有達到《著作權法》規定的對於“作品”應具有的獨創性高度的要求。

    這裡說的《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則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並非抄襲、剽竊他人在先作品,且表現作者個性、體現出一定水準的智力創作高度。”

    “影視作品”與攝影、文字、音樂等型別作品不同,它是上述幾種型別作品的多元素集合體,其由眾多作品彙集而成,其獨創性體現在將眾多作品元素融入為一個整體來共同體現某一精神內容的過程,此融合過程體現了集體創作者的美學觀念。展現出 治理創造高度。

    反觀“錄影製品”通常只是對景象、形象或者表現進行客觀、簡單、機械的錄製,儘管也包含錄製者對錄影物件。時機、角度等的選擇和後期的剪輯、製作、但基本上比攝影師的勞動投入為主,不需要太多的智力勞動,更未體現出美學意義的資訊表達,與影視作品所凝聚的編劇、導演、演員、攝像、剪輯、服裝、化妝、燈光、合成等創造性勞動相比,過於單一,故而智力創作水準低下,不具備《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更不能被稱為“作品”。

    即使是目前極為火爆的“真人秀”節目普遍被爆料存在“劇本”,但是其各方面還是屬於“輕鬆”的攝影機取材剪輯編輯,與“影視作品”的水準差別依舊較大,故而仍舊不能被稱為“影視作品”。

    至於小品也是相同的道理,上了電視的屬於錄影製品,沒有上電視錄下來的屬於與兩者都不想幹,屬於劇場藝術。

  • 3 # 小Y娛樂叨叨

    在這大好時光裡十分感激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小品,就是小的藝術品。它的基本要求是語言清晰,形態自然,能夠充分理解和表現出各角色的性格特徵和語言特徵,最為代表的是喜劇小品。

    主題、事件、規定情境、相對的完整性。 總的說來,要組織好一個小品,就要注意四個方面: 1、主題鮮明、寓意深刻;2、事件典型;3、結構精巧;4、規定情境清楚。 組織小品一般可以回想自己所經歷過的事情,回想直接、間接觀察或體驗到的材料。

    回憶自己以前獲得的種種啟發、經驗、教訓等等,展開豐富想象,透過對上述材料的整理,從而編出一個故事,再不斷豐富、細化,經過反覆的排練最終形成成熟的小品。當然加工組織小品不見得都是按部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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