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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果老與首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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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孤漠861
資產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財產的,應當重新計算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補助形成的財產,其在剩餘財產中的比例,以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佔所有者權益的比例認定。
計算公式如下:
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剩餘財產金額-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金額所有者權益金額
具體處置分為3中情況
1.可以劃轉的,本著支援農業農村發展,便於操作,防止財產流失,可以劃轉給財產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持有。應當將情況反映到清算方案中,經過成員大會或者法院確認後實施。
2.難以劃轉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或縣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出售後上繳鄉鎮政府,鄉鎮政府上繳縣級財政國庫,補充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補助資金。
3.對於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造成合作社解散的,相關財產處置變現收入,優先用於支援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轉產轉業。
以上是我的一點愚解,望盆友指正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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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木頭永波
合作社如果正規經營破產產生債務,包括政府補助形成的資產都應該拍賣抵債,如果違規經營,政府的補助形成的資產應該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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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機360網
被清理合作社的資產怎麼處理?會給村民分一些嗎?
2019年4月28日,農業農村部發布《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其中對如何處理這部分資產有專門的描述。
“辦法”第八條: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可以劃轉給財產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持有。
計算公式: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剩餘財產金額×(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金額÷所有者權益金額)。
“哪部分資產進行劃分”,打算“劃分給誰”,細心的朋友應該都注意到了。這裡再用白話解釋一下,如果你村裡的“空殼社”被解散、破產清算了,清償合作社的債務後,剩下的資產中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這一部分,才有可能會劃給村裡。
這些資產可能劃分給同村集體的其他合作社,或者直接劃給村集體。
如果劃給合作社,那麼作為該合作社的入股成員,按照合同應該都會有一部分收益。如果劃給村集體,就要看村集體決定如何處理這部分資產。
當然,“辦法”還是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果你有意見或建議,可以參照圖中的展示的方式,進行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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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至尊寶不是臭猴子
法規都是一樣的,只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農業扶持政策。應該先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農辦等諮詢。是什麼合作社哪類合作社農林牧漁他都有不同的標準。單說一個合作社我們只能說按國家規定的相關法規來。只有把問題說細了才能一步一步解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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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如果正規經營破產產生債務,包括政府補助形成的資產都應該拍賣抵債,如果違規經營,政府的補助形成的資產應該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