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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千元罰款。《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於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商業承兌匯票如果到期,付款單位的餘額不足時,付款方開戶銀行理應按照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5%收取附近,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計收,並通知付款方送回委託收款憑證及所附商業承兌匯票。

    付款方應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內將委託收款憑證第五聯及商業承兌匯票第聯退回開戶銀行。這是開戶銀行理應首先通知付款方將商業承兌匯票和委託收款憑證交回,在收到這些後,開戶銀行在第三、四聯的“專注那個原因”欄標明“無款支付”字樣並加蓋銀行的公章,一起交給收款單位。

    最後由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透過協商自行解決。若付款方財務部門已經將商業承兌匯票的第二聯和委託收款的憑證的第五聯作了賬務處理而無法退回時,可填制一份一式二聯的應付賬款證明單,並將第一聯交給開戶銀行,再加上其他憑證連同一起退回開戶銀行再轉交給收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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